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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五一前夕,云南高院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涉及到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被法院认定违法的案例,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小编特编辑整理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为其职工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12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为李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参保方便安排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3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均载明甲公司为李某的用人单位。
后乙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23年1月,某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乙公司送达《退款通知书》,以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与参保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支付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24年5月28日,李某向甲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赔偿、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甲公司于2024年6月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6月,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日解除,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李某与其他第三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以第三方用人单位名义为李某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本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李某发生工伤后未能及时获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源在于甲公司委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对此,甲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李某由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实质上符合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2日解除;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元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参保或者挂靠参保均是违法行为。这些做法看似“节约成本”,实则会使用人单位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
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员工的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还可能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保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无独有偶,山西高院也在五一前夕发布了一则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无效的案例,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以虚假劳动关系代缴工伤保险的委托合同无效——巩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巩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口头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巩某某委托该公司为其雇佣的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巩某某承担,并由巩某某支付委托代理费。协议达成后,巩某某依约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人力资源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合同的方式,在社保中心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投保手续。
在参保期间,王某某、刘某某在为巩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巩某某随即要求人力资源公司为二人申报工伤。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审核过程中,发现人力资源公司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的行为,遂对王某某、刘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王某某、刘某某向巩某某主张赔偿。巩某某赔付二人损失后,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分担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应为与劳动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巩某某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为其所雇佣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规避法定参保程序、扰乱工伤保险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巩某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巩某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对王某某、刘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均负有过错责任,人力资源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因工受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的行为,本质是通过规避法定参保程序,将自身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将面临无法认定工伤、无法享受待遇的困境,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本案对这类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依法认定委托合同无效,通过司法裁判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杜绝以任何形式损害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生命健康等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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