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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陈甲系兄弟关系,二人父母为陈老先生和周女士。2003年,陈老先生夫妇决定为次子陈甲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36万余元,其中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银行贷款15万元,房屋登记在陈甲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后陈老先生夫妇在该房屋居住,现由陈先生居住使用,原房屋产权证书也由陈先生保管。陈先生认为,该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其中他支付了首付款2万元并偿还了10个月的银行贷款,因当时他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故听从父母安排将房屋登记在弟弟陈甲名下。现陈甲起诉要求陈先生腾退房屋,陈先生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号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所有。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陈先生主张其与父母共同出资,并与陈甲达成借名合意,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其与陈甲及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故法院对陈先生主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即便陈先生与陈甲、父母之间构成借名买卖合同关系,现陈先生依此要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陈先生要求确认案涉房屋由其与父母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房产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本案再次印证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陈先生之所以败诉,关键在于证据不足:一是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二是所谓的出资3万余元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是即便有少量出资,在父母子女兄弟这样的亲属关系中,也很难认定为借名买房的出资。特别是经济适用房这类政策性住房,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兄弟姐妹之间涉及房产的事宜,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该签协议签协议,该留凭证留凭证,不要因为碍于情面留下隐患。特别是涉及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更要了解清楚相关政策,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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