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殷悦
通讯员 楚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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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最新获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公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节选如下: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对因公(工)伤亡人员权益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康复、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审计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为其职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间流动引起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对招用的从事项目建设、难以按照工资总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方式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障的基本权益。
鼓励探索建立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七条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单位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召集,定期通报工伤事故预防情况,研究工伤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通过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共享工伤认定数据、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数据等信息,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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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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