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和一个朋友讨论业务,聊到一个我觉得挺有意思、但很多人容易搞错的问题:
机上发生猥亵、性骚扰,如果受害人明确表示不想报警、不想追究,机组是不是就可以不报案、不移交了?
很多安全员就是这么理解的,你要问他们为什么会觉得受害人不愿意报警就不报警了,他们说桌推题库里就是这么写的。我翻了翻确实是这么写的,并且也找到了这么写的依据和出处。
在一份2015年的文件中,《机上案(事)件处置办法》。11年过去了,这份文件没有更新,并且理论上依然有效。
其中第二十三条关于机上发生猥亵和性骚扰行为的处置程序中这么写道:
询问受害人意愿,是否需要报案……如需报案的,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护。
这句话给人的感觉就是如果受害人说不需要报案的话,机组就不需要报警了。真是这样?
先说结论,这个理解是错的。受害人不报警,机组该报还是得报;受害人不追究,机组该移交还是得移交。
原因在于处置机上的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并且报警移交是机组的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和行为人的意愿而免除。
具体的大家可以看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中的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证据材料。
有人说,上面这两份都是民航局的文件,凭什么我要按照《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中的而不是《机上案(事)件处置办法》。
原因在于前者是规章,后者只是一份“其他规范性文件”层级的东西。就像爸爸和儿子的关系,你不听老子的难道听儿子的?
这就是所谓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时候,按照上位法执行的意思。民航里这种情况其实不少,当文件与文件有冲突的时候我们要懂得到底听谁的才正确,并不是每一份民航局文件里的每一句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询问受害人意愿"这个动作本身,它的性质是人文关怀——尊重受害者的隐私和心理创伤,尊重她要不要公开追责、要不要配合后续司法流程。这个"问",和机组的"处置权"以及“报警移交义务”完全是两回事。
受害人可以放弃她作为个体维权的权利,这是她的自由,但这个放弃并不能等同于免除机组的法定义务。
讲完合法性,还有一个很多队员很关心或者说很疑惑的实操问题:机组按规矩移交了,但受害人躲着不配合调查、不做笔录,案子还能处罚吗?
这个事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证据够硬——如果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乘务员目击证言、周边旅客证词、现场痕迹都在。那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被害人陈述,也可以定性处罚。
受害人不露面、不追责、不配合,完全不影响公安依法拘留、处罚违法人员。猥亵未成年人更是从严从快办理,不受家属态度的任何影响。
另一种情况是证据不够硬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受害人拒绝配合、不做笔录、不承认相关情况,直接证据链就断了。按规定,违法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只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最多口头警告教育,无法行政处罚。
这其实也给一线提了个醒——无论旅客愿不愿意报警,事发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才是案件能不能落地处罚的关键。
你取证到位了,后面的事哪怕受害人不配合,警察也有办法;你取证不到位,后面的事就算受害人全程配合,也白搭。
最后总结一下:
1、询问报案意愿不等于可以不报案,大家别被考核题断章取义误导;
2、猥亵、性骚扰属于法定必移交案件,机组没有自由裁量权;
3、涉及未成年人的,绝对公诉,任何人无权不报案、不追究;
4、警方能不能处罚,看证据硬不硬,不看受害人愿不愿意追究;
5、严格按规章处置,既是保护旅客安全,也是保护机组自己不被追责。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请关注、点赞、推荐、留言与打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