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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名原本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被撤职后仍然能担任相当于处级的调研员呢?为什么一名因遭到问责而被公开免职的干部,过了两年后又悄悄“官复原职”了呢?为什么一名干部明明被降级了,却依然占据着之前的领导岗位一动不动呢?
很多人之所以出现上面这些困惑,就是因为没有把一些基本概念搞清楚,从而误以为免职就是“犯了错误”,误以为撤职就等于“一撸到底”,误以为问责就等于“永不叙用”,误以为降级就等于“封停仕途”。
在上篇《95%的人都易搞混的问题:【职务】【职级】【级别】并不是一回事》中,野望谷给大家讲了公务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这三者的区别与联系;本篇,咱们就来聊聊免职、降级、降职、撤职、辞职、停职这些词儿都是什么意思,哪些属于比较严重的处分,哪些其实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严重。
(以下所有讲解的出处依据,全部来自于《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的《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权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文件。
——以下为表述方便起见,统称为“规定”。)
【一】
我们先来看一个人们最易搞混的问题——什么是降职降级。
上篇文章中说过,公务员的职务是职务、职级是职级、级别是级别,三个概念之间相互关联但并不完全对等。所以当谈到降职降级的问题时,一定得首先讲清楚降的到底是级别、还是职级、还是职务。
按照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累计几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就满足了晋升级别的条件,以及被优先考虑晋升职务、晋升职级的资格;
同理,累计几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也就具备了向下调整级别、职级、职务的条件,具体来说:
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纳入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计算,下个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须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纳入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计算,不纳入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计算,同时还要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可见,实绩考核对公务员级别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考核不达标会立刻影响级别工资和年度奖金,但它对于职级的影响就会间接一些,对于职务的影响就更加间接了。
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领导干部被降低职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从而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注意这里说的是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层次”、而不仅仅是“现任职务”;
三是因受到组织处理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层次的,注意这里同样说的是无法担任“现任职务层次”。
领导干部被降低了职务的,其对应的职级(或有)、级别也应一并降低,各项待遇自然也就要同步缩水。
另外,干部被降低职级也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是不能胜任目前所任职位职责要求的,注意这里说的仅仅是“职位”、而不是“现任职务”或者“现任职务层次”,也就是说,对职级干部的工作能力要求总体上要低于领导干部;
三是因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这里说的“降职”、“撤职”侧重指职务,如果职务被降低或撤销了,那么职级也要跟着向下调整。
可见,“降低职务”与“降低职级”的意思差别并不大,主要是看被降职的人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干部、还是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干部,把“降低职务”与“降低职级”统称为“降职”并不会引起太大混淆。
但“降职”与“降级”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降职”包括了降低职务和降低职级两种情形,但“降级”仅仅是指降低级别、不包括降低职级。由于职务(职级)的改变必然会造成级别的改变,但反过来级别的改变并不必然说明职务(职级)也发生了改变,所以“降职”一定会导致“降级”,但“降级”不一定意味着“降职”。
同时,不论是“降职”还是“降级”,都有可能是由于年度考核不达标所造成的。这就意味着,尽管对于当事人来说,“降职”也好、“降级”也罢都不是一件好事,但被“降职”或“降级”并不意味着他遭到了处理或者处分,有可能仅仅是因为他考核不达标、或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不适宜担任现职而造成的。
讲到这里,我们也就遇到了两个新概念——一个是“处分”,一个是“组织处理”。
【二】
首先要明白,对公务员的“政务处分”、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党内党外均适用的“组织处理”是三种含义不同但又常被并行使用的干部处理处分手段。
政务处分决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出(需按权限区分是否应提报党委或党组审议决定),组织处理决定不论适用对象是党内还是党外、均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在同一起案件中,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三种手段既可以分别单处,也可以合并共处。
除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处理处分手段叫做“问责”。
与前三种处理处分手段的不同之处在于,问责一般是发生在因决策不当、管理失职、处置失当、监督不力、滥用职权从而导致了程度严重、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事故、案件、事件发生之后,被问责的对象也仅限于各级领导干部。
(一)按照规定,对各级公务员的“政务处分”选项按严厉程度从低到高分为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注意,这里的“降级”仅仅指的是降低级别,而不是降低职级,更不是降低职务。受到政务降级处分的干部有可能其职务或职级都不会发生变化,只有级别会向下调整,此时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都不会改变,只有工资待遇会有所降低。
这里的“撤职”既包括撤销职务、也包括撤销职级,原有的职务、职级被撤销了,那么原先对应的级别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但要注意,“撤职”仅仅是撤销了原有的职务(职级),“撤职”动作本身并不意味着明确了新职务(职级),此时组织上一般会同步(或过一段时间后)另行明确被撤职干部的新职务(职级)。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撤职”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为“降职”,只不过这种“降职”是通过先撤销现职、再另行明确新职这两步动作来实现的,毕竟现行规定中并不存在“降职”这种政务处分方式。
同时,这也表明很多人觉得干部被“撤职”就等于被一撸到底了、或者永不叙用了其实是一种大大的误解,因为只有最严重的“开除”处分才相当于“永不叙用”,“撤职”那还是保留了公务员干部身份的;只要干部身份仍在,那么就必然会对应到某一级别、某一职级或职务层次。
根据规定,公务员被处以降级处分的,一次降低一个级别;已经处于最低级别的就只降低工资档次,已经处于最低工资档次的就改为记大过处分。
公务员被处以撤职处分的,在确定新职务(职级)时需按较原职务(职级)至少降低一个以上的层次来安排,且不得安排为领导职务,也就是只能担任职级公务员;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两个级别;已经处于最低职务层次(职级)的,可只给予降级处分。
(二)按照规定,党内对各级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选项按严厉程度从低到高分为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注意,这里的“撤销党内职务”仅仅是指党内的“职务”,因为党内并不存在“职级”之说。如果一名干部同时担任多个党内职务的,那么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明确是撤销他担任的全部党内职务、还是只撤销其中部分党内职务;只撤销部分党内职务的,需要从他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同时,对于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干部,他担任的党外职务、党外职级也应同步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党内职务与政务撤职的处分严厉程度基本相当,事实上就相当于“降职”。
此外,由于留党察看的处分严重程度要高于撤销党内职务,所以被处以留党察看的干部,其党内职务自然会被撤销,是党代表的还要被终止党代表资格。
(三)按照规定,对党内、党外干部均适用的“组织处理”选项按严厉程度从低到高分为5种——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可见,“降职”尽管并不属于政务处分手段和纪律处分手段的一种,但却属于组织处理手段的一种、且是其中严厉程度最高的一种。对待一名干部只要使用了“降职”、“降为”之类的表述,那么对他的负面评价、惩戒意味就是毫无疑问的。
前面说过,由于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中都没有“降职”这种选项,所以组织处理中的“降职”在实践中跟政务处分中的“撤职”、纪律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其实就是等效的,即先撤销现任职务(职级),再另行安排一个低于现任职务(职级)的新职务(职级),从而间接实现“降职”的目的。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职”三者被合并使用的情形。比如在通报对一名地级市委常委兼副市长进行处理处分的决定时,撤销他的市委常委职务就属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他的副市长职务就属于“政务撤职”,将他降为三级调研员就属于“降职”,降职后他的级别也要相应降低,最高不得超过十三级(即三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范围上限)。
但也必须指出,尽管“降职”在实践中跟“撤职”基本是等效的,但“降职”的严厉程度还是要低于“撤职”:
前面讲过,“降职”有可能仅仅是因为干部考核不达标、或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不适宜担任现职而造成的,不一定意味着干部遭到了处理、处分或问责;而“撤职”必然是一种处理或处分手段,谴责和惩戒意味要明显强于“降职”。
(四)按照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适用的“问责”选项按严厉程度由低到高分为5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可见,“免职”尽管并不属于政务处分手段和纪律处分手段的一种,但却属于组织处理手段和问责手段的一种、且是其中严厉程度较高的一种。
“免职”与“降职”都意味着现任职务(职级)的丧失,两者的区别主要有四:
一是“免职”既可以作为组织处理手段、也可以作为领导干部问责手段,而“降职”只能作为组织处理手段、无法作为领导干部问责手段。
二是“免职”的严厉程度要轻于“降职”(同理,“免职”的严厉程度也就轻于与降职基本等效的“撤职”),干部被降职(撤职)的后果影响要比被免职更为严重。
三是“降职”这个词必然带有负面评价、惩戒意味,而“免职”这个词则不一定,“免职”既有可能是负面的、也有可能是中性的。具体来说,一名干部被免职通常是因为出现了这几种情形:
(1)因职务晋升、岗位调动而免职的,(2)因辞职而免职的,(3)因身体健康等不可抗因素无法正常履职而免职的,(4)因退休、到达任职年龄界限而免职的,(5)因在非组织选派情况下离职学习超过一年而免职的,(6)因降职、撤职而免职的,(7)因受到问责而免职的,(8)因受到组织处理而免职的,(9)因不适宜领导、不胜任岗位而免职的,(10)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而免职的。
——很明显,上述这几种情形中只有后面几种才是带有过错意味、含有负面评价的免职,而前面几种免职情形则都是中性的。
四是“降职”必然意味着干部的职务、职级、级别发生了向下调整,而免职则不一定。
同时,在组织处理手段和问责手段中还出现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这样的选项。但跟上面讲免职时的道理一样,我们也不能只要看到了一名干部“辞职”,就觉得他应该是“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了。
按照规定,干部“辞职”包括四种情形——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这其中,前两种情形“因公辞职”、“自愿辞职”都是中性的,比如干部可以因为职务调动、岗位调整而因公辞职,也可以因为身体原因、家庭原因、求学原因而自愿辞职;只有后两种情形“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才是负面的,这两种辞职都带有过错和惩戒意味,都是强制性的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同样不属于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手段,只是属于组织处理和问责手段的一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严厉程度要低于作为组织处理手段或问责手段的“免职”,带给干部的后果则与“免职”大体相当,都会带来降职降级的结果。
虽然规定中区分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两种情形,但在实践中这两者的内涵、后果、严厉程度其实并没有多大区别,仅仅是作出辞职决定的主观态度意味有所差别罢了:
“引咎辞职”能体现出涉事干部的主观认错态度比较好,是他本人主动提出的辞职;而“责令辞职”往往无法表明涉事干部的主观认错态度,是组织上强制性地要求他辞职。
另外,我们平时还会听到一种说法叫做“辞退”。
“辞退”的概念跟“责令辞职”有相似之处,都是组织上强制性地要求涉事干部辞去现任职务(职级)。但二者的适用对象还是有所区别,“责令辞职”一般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而“辞退”一般发生在普通公务员身上。
比如,如果一名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当前工作且又不接受组织安排,或者拒绝服从组织合理安排的岗位调整,或者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后仍无转变,或者长时间旷工、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不归,那么他也就满足了被辞退的条件。
由此看来,“辞退”尽管不属于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干部问责中的任何一种,但“辞退”给普通公务员造成的实际结果却近似于“开除”。
至于“调整职务”,它不属于政务处分、纪律处分、干部问责中的任何一种,仅仅是一种组织处理的手段。“调整职务”的严厉程度要低于“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给涉事干部本人带来的后果也要轻于“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
领导干部遭到“调整职务”的组织处理,仅仅意味着他不适宜担任目前的领导职务了,因此才需要改换一个领导职务。
虽说遭到“调整职务”处理对于干部本人的仕途晋升来说定然不是件好事,但他并不会因此立刻被降职降级,他不仅可以继续维持在原有的职务层次上,甚至还可以改换担任另一个实职领导干部岗位。
【三】
解释完了上述概念后,我们就可以来对比一下不同处理处分措施对涉事干部究竟分别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了。
按照对个人职务、职级、级别产生的实际后果大小为标准,我们可将上述所有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干部问责的手段选项按照严厉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以下11个档次——
第一档: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辞退。
开除公职没有期限限制,干部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其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其公务员身份自动丧失,且终身不得重新报考公务员。
辞退的有效期限是5年,公务员遭到辞退后,其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其公务员身份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重新报考公务员。
开除党籍的有效期限是5年,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党员身份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被推荐担任相当于或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可见,开除、辞退对干部的打击是最为严重的,在党员身份或公务员身份都已荡然无存的情况下,任何职务、职级、级别都无从谈起了,且至少5年内无法恢复,甚至是终身无法恢复。
第二档: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的有效期限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2年,留党察看期间内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也建议撤销。留党察看期限届满之后可以恢复党员权利,但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2年内仍不能担任相当于或高于原职务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
可见,相较于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来说,留党察看给涉事干部造成的后果要轻一些:
一是留党察看不会导致其党员身份或公务员身份的丧失,既然干部身份被保留下来了,那么也就有了日后复出的可能性;二是只要干部身份仍在,那就意味着即便职务不再有了,但职级、级别往往还是会存在的,只是要被调降罢了。
同时,由于留党察看本身就有1年或2年的有效期限,期满后2年之内仍然无法做到“官复原职”,所以留党察看给涉事干部的职务、职级、级别造成的实际影响周期至少可以持续3到4年。
第三档:撤销公职、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公职、撤销党内职务带给涉事干部的影响同时包括三方面:一是现有职务(职级)丧失,二是降为担任新的层次更低的职务(职级),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只能担任职级公务员,三是降为更低的级别,通常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职级)、就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撤销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的有效期限都是2年,有限期限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得晋升级别、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职务。2年期满后处分解除,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晋升职级、晋升职务都不再受影响;但是,处分期满解除并不意味着涉事干部能够自然恢复到原先的职务、职级、级别,他只能遵循和其他同层级干部同等的晋升规则。
举个例子,一名地级市副市长在遭到撤职处分后改任了相当于正科级的一级主任科员,2年处分有效期间内他不能有任何晋升,2年处分期限届满后他也只能跟其他正科级干部一样,按相关规定从一级主任科员的位置上逐级晋升,而不能直接恢复到先前的副厅层级,因此这种处分后的重新晋升也就带有不确定性。
第四档:降职。
前面说过,“降职”带给涉事干部的实际后果与“撤职”基本是等效的,都意味着现有职务(职级)的丧失,降为新的层次更低的职务(职级)和级别。但“降职”的严厉程度还是略低于“撤职”的,这是因为:
其一,前面讲过,“撤职”必然是一种处理或处分手段;而“降职”既有可能是来自于组织处理,也有可能是因为干部考核不达标、或者不胜任岗位要求、不适宜担任现职而造成的,不一定意味着干部遭到了处理、处分或问责,所以“降职”的谴责和惩戒意味要低于“撤职”。
其二,“撤职”的有效期限是2年,而“降职”的有效期限可能是2年、也可能是1年:
如果是来自于组织处理的“降职”,那么它与“撤职”的实际后果区别不大,都是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进一步使用;但如果是因为考核不达标而造成的“降职”,那么只要涉事干部在新的职位工作1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则就满足了晋升职务、职级、级别的条件。
公务员被降职后,如果其原先级别超过了新任职务(职级)可对应的最高级别,那么一般就降为新任职务(职级)可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五档:免职。
前面说过,“降职”必然意味着干部的职务、职级、级别发生了向下调整,然而“免职”却不一定;“降职”必然带有负面评价和惩戒意味,然而“免职”却不一定。具体来说:
如果干部是由于身体、家庭、退休、调岗等非负面原因造成的免职,那么他的职务、职级、级别并不一定会受到负面影响,需要分情况具体对待;
如果干部是由于不适宜领导、不胜任岗位而被免职的,那么这种情况就近似于上面说的因考核不达标而造成的“降职”情形,尽管他的职务、职级、级别大概率会向下调整,但影响程度还比较有限;
如果干部是因为降职、撤职、受到问责、受到组织处理而被免职的,那么就只有这种情况的后果才能够与降职、撤职等情形相提并论,然而这种情况下免职的严厉程度还是要低于降职:
对于组织处理中的“降职”,有效期限是2年,即在被降为新的层次更低的职务(职级)和级别后,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进一步使用;
然而对于组织处理和问责中的“免职”,有效期限则是1+1年,即在被降为新的层次更低的职务(职级)和级别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不得提拔,或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仍可以酌情安排适当岗位和工作任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不得晋升职级。
第六档:责令辞职、引咎辞职。
前面说过,辞职一般有四种情形,其中自愿辞职、因公辞职不存在负面意味,只有属于组织处理和问责情形的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存在负面意味。
当然了,就对干部造成的实际后果来说,责令辞职、引咎辞职与作为组织处理和问责手段的“免职”基本等效,有效期限都是1+1年,即在被降为新的层次更低的职务(职级)和级别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或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仍可以酌情安排适当岗位和工作任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不得晋升职级。
第七档:调整职务。
干部如果仅仅是受到调整职务的组织处理的话,那就意味着他犯的错误并不算太过严重,甚至有可能仅仅是不适宜继续领导、不胜任当前岗位罢了。所以,调整职务的严厉程度要比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更轻:
其一,干部受到前面几档处理、处分、问责的,都意味着职务层次、职级、级别要被一并降低;然而干部如果只是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话,那就有可能并不意味着职务层次、职级、级别的降低,他不仅可以继续维持在原有的职务层次上,甚至还可以改换担任另一个实职领导干部岗位。
其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的有效期限是1+1年;然而调整职务的有效期限只有1年,即在被调整职务之后,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进一步使用。
另外,对于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被降职、免职、调整职务后又被组织上重新安排任职或提拔的,相关规定里明文指出“应当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开放容错的信号十分明确,这也是免职、调整职务的严厉程度相对更轻的体现。
第八档:停职检查。
与前面几档处理、处分、问责手段相比,停职检查不像是一种结论式的处理处分决定,它更像是一种办案过程中的阶段性、临时性、过渡性措施。
按照规定,当干部犯有严重错误而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或者因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的、或者存在妨碍调查的行为时,组织上可以要求其暂停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因此“停职”才往往与“检查”组合使用,“停职”的“停”也就有了一种暂停、暂时的意味。
停职检查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6个月内干部虽然不能继续履职了,但他的职务(职级)尚未被撤销、级别也尚未被降低。需要注意的是,停职检查通常并不是对涉事干部的最终处理结果,而是要待其问题被查清之后再做进一步分析和处理。
在实践中,停职检查往往是组织上对涉事干部采取进一步法纪处理的前奏。但由于此时相关调查还在进行中,最终对涉事干部是否采取进一步处理处分、采取何种处理处分都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停职检查措施本身并不会对干部的职务(职级)、级别造成影响。
第九档:降级。
前面说过,“降职”包括了降低职务和降低职级,而“降级”仅仅是指降低级别、不包括降低职级,“降职”一定会导致“降级”,而“降级”不一定代表会同时“降职”。
所以说,如果一名干部受到的是政务降级处分,那就代表他的“职务”(职务层次)或“职级”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仅仅是被降低了“级别”,他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都不会发生显著降低,只有工资待遇要向下调整。因此,降级的严厉程度要比停职检查更轻。
前面说过,干部被处以降级处分的,通常一次降低一个级别。降级处分的有效期限是2年,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的道理一样,2年有效期满后处分解除,涉事干部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晋升职级、晋升职务都不再受影响;但是,2年处分期限届满后并不意味着他能够自然恢复到原先级别,他只能遵循和其他同级别干部同等的晋升规则,从新的级别基础上重新逐级晋升。
第十档:政务警告、党内警告、记过、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
当干部受到这几种处理、处分、问责时,他的职务、职级、级别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仅仅是在处分有效期间内的相关晋升会受到影响。比如:
政务警告处分的有效期限是6个月,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级别,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期限届满后晋升级别、晋升职级、晋升职务都不再受影响;
党内警告处分的有效期限是12个月,12个月内在党内、党外均不得提拔职务或推荐进一步使用;
记过处分的有效期限是12个月,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但期限届满后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晋升职级、晋升职务都不再受影响;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有效期限是18个月,18个月内在党内、党外均不得提拔职务或推荐进一步使用;
记大过处分的有效期限是18个月,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但期限届满后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晋升职级、晋升职务都不再受影响。
第十一档:责令公开道歉。
责令公开道歉作为干部问责手段的一种,其严厉程度在上述所有处理、处分、问责手段中是最轻的。被要求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不仅个人的职务、职级、级别及相关待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而且也不存在有效期限之说,所以理论上也不存在提拔晋升受阻的限制。
当然了,被要求责令公开道歉对涉事干部来说也不是什么后果都没有,比如他当年度的考核很可能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
这样一来,涉事干部不仅当年度的考核奖金要泡汤了,而且当年度也不得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得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而就使他在职务、职级、级别晋升的道路上走了一段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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