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里看到一则新闻,杭州一家公司以AI替换为由,裁掉了一名员工,最后输掉了和员工的劳动官司,连央视都下场做了评论。
这则新闻放在当下这个环境,我觉得挺有代表性,因为它给当下正如火如荼发展AI技术的各家公司提了个醒,不要轻易拿AI作为理由来裁员。
新闻背景大概是:这名员工在一家金融科技公司做AI大模型质检主管,后来公司通知他岗位被AI替代,要调去普通运营岗,月薪从2.5万降到1.5万。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提出解约劳动合同。
该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他的诉求,最终公司被杭州中院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6万余元。
本案承办法官有一段话,点出了本案的关键:
"该公司解约非因裁撤业务、经营不善、减少亏损等消极因素,而是以AI的成本优势为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我理解这段话有三层含义:
第一,AI引入是公司主动的商业决策,不是"客观情况",也非“消极因素”。政策突变、自然灾害、市场崩盘——这些叫客观消极因素,但公司自己主动上马AI不算其中。
第二,公司单方面降薪40%不构成"合理协商"。《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客观情况变了,也得先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才能解除。
第三,AI还没有真正"替代"人类岗位。法院指出,当前的AI技术尚未达到实质性替代劳动者岗位的程度。拿这个作为裁员理由,法院不认。
另一方面,当前很多企业确实也在上马AI技术。AI带来的降本增效结果有目共睹,其中一个结果就是不少的员工岗位受到了影响,那又该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这个案例提醒了企业和HR们,在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要确保自己的应对之策合规合法。以下三点实操建议可以参考:
1. AI引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不要用这一条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指的是外部环境剧变,不是内部技术升级。
企业主动用AI是经营决策,不是不可抗力。用这一条裁员,一告一个准,而且赔的是2N(双倍赔偿金),不是N+1。
2. 和员工尽量协商
协商也不能走形式,不是简单发一封邮件说"你被调岗了,有意见三天内提"。而是坐下来,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
如果公司确实需要优化岗位,至少应该给出培训计划、内部转岗机会、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
3. 培训转岗优先于裁员
法院的逻辑很清楚:技术升级是好事,但升级的成本不能让员工一个人扛。企业享受AI效率红利之前,应该先履行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
企业的具体做法可以是:建立AI技能培训计划、优先内部转岗、设立过渡期。
总之,尽管AI带来组织的降本增效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在考虑采取一些影响员工的措施之前,确保这些措施的合规合法依然是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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