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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财经九号院作者 | 跳跳
五一假期前,光明乳业(证券代码:600597)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20号),指出公司存在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不规范、2024年至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未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时间晚于董事会会议、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商誉资产组会计处理不一致,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6项内部管理与控制缺陷。
作为拥有百年历史的乳业“老字号”,光明乳业近期也因多款产品的合规争议被推上舆论风口。从“新鲜牧场”到“冷鲜牛乳”,光明巧妙利用“高温杀菌乳”国家标准缺失的监管空白,将产品置于冷藏区并用“新鲜”“冷鲜”等字样模糊其与巴氏鲜牛奶的边界,涉嫌误导消费者。
更严重的是,旗下北京光明健能等子公司的企业标准未依法公示,已违反《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而光明乳业及江苏光明银宝等子公司已公示的标准中竟将早已被踢出国标、列入非法添加剂的“三聚氰胺”列入理化指标,恐怕要引发外界对其生产质控的深层疑虑。在业绩由盈转亏、市场份额持续下滑的困境下,光明乳业在市场营销层面试图用“信息差”换取增长空间,恐怕是在透支消费者信任与品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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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冷鲜”营销术语之下,
高温杀菌乳的“真实身份”
2026年4月,中国新闻网“民生调查局”一则关于光明乳业“新鲜牧场”牛奶被指擦边鲜牛奶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的起点并不复杂:多位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投诉,光明“新鲜牧场”牛奶明明不是巴氏杀菌乳,却被放在冷藏柜里销售,包装正面以大字号突出“新鲜牧场”字样,而右上角的“TM”商标符号小到几乎难以察觉。有消费者直指:“不是鲜牛奶,又放进冷藏柜里假装鲜牛奶卖给你。”(详见 :光明“新鲜牧场”擦边鲜牛奶,网友称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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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根据国家标准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鲜牛(羊)奶”是巴氏杀菌乳的专属称谓——只有经巴氏杀菌工艺制成的乳制品方可标注,且需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然而“新鲜牧场”的产品详情页明确标注其产品类别为“高温杀菌乳”,并非巴氏杀菌乳,保质期在2-6℃下可达15天,长于巴氏杀菌乳的常规保质期。
当前针对高温杀菌乳尚未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杀菌温度介于巴氏杀菌与超高温灭菌之间,工艺稳定性及品质界定尚无强制规范,这客观上为乳企在产品定义和宣传上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这一监管空白客观上为企业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光明乳业选择在冷藏柜渠道销售高温杀菌乳,并配以突出“新鲜”字样的包装和电商宣传,客观上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其为巴氏鲜牛奶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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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法学讲师张姣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指出,“新鲜”“牧场”属于直接描述牛奶品质和产地的词汇,若突出使用且弱化其商标识别功能,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产品具备相应品质特征;若产品实际情况与该表述造成的核心印象不符,则构成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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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光明乳业曾多次申请“新鲜牧场”商标,但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目前并无有效注册商标,仅以TM标识使用。可以说,“新鲜牧场”本质上是一个迄今未能成功注册的商标,却被光明乳业用在了产品包装的视觉主视觉中,占据了消费者最直接的注意力。
这一套“组合拳”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凭“冷柜存放就是鲜奶”的认知习惯选购,却买到了杀菌工艺、营养活性均与巴氏鲜奶存在差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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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光明乳业旗下打“擦边球”的并非只有新鲜牧场。作者在超市发现光明乳业旗下还有一款名为“冷鲜牛乳”的产品,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印有“冷鲜”大字,右上角同样标注*号,背面解释称“冷鲜就是冷藏保鲜,尽可能保持营养物质和口感新鲜,不能在常温条件下贮存”。产品种类同样标注为高温杀菌乳,执行标准为Q/ABAC0001S,保质期长达25天,保质期比新鲜牧场还要长,换句话说,“冷鲜”不是一种法定的牛奶品类的定义,而是光明乳业自创的宣传概念。这样一种自我定义的“新鲜术语”出现在产品包装最显眼处,很难讲不会对消费者认知的构成又一次“有心误导”。
对于媒体的质疑,光明乳业方面回应称报道“严重失实”,已向相关媒体发函要求撤稿,不过截至目前中国新闻网等媒体的相关报道并未撤下。公司称已在产品包装主展示面清晰标明“高温杀菌乳”字样,不存在误导;针对“TM”商标问题,光明乳业表示“TM”并非法定的注册标记,不构成任何虚假或误导性表示。但光明乳业并未正面回应媒体报道的关于电商平台标注“低温鲜奶”以及客服明确称“是鲜牛奶”的问题,作者在5月初查看相关电商平台,媒体报道此前以“鲜奶”为宣传语的商品介绍已被悄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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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不公示恐成监管盲区,
三聚氰胺入理化指标与国家标准相悖
如果说产品名称上的“擦边”争议尚有讨论余地,那么企业标准未依法公示这一事实,则触及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同一法律的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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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却发现,新鲜牧场生产商之一的北京光明健能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鲜牧场产品执行标准Q/SYBGM0001在平台无法查询,该公司名下也无法查到任何一款已公示的产品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还是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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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企业标准不仅是企业生产组织的技术依据,更是产品安全性和质量一致性的基础保证。企业标准未依法公开,意味着消费者无法核实产品执行的质量控制标准,监管者也难以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光明乳业作为一家国资背景的上市乳企,在《食品安全法》及《标准化法》都已明确规定的公示义务上“打马虎”,与国有企业应有的合规意识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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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明乳业已公示的企业标准中,还发现了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现行的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温杀菌乳企业标准Q/ABAC0034S和江苏光明银宝乳业企业标准Q/ABAC0001S均将“三聚氰胺”纳入理化指标,限量值为≤2.5毫克/千克。
要知道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三聚氰胺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严禁人为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因此2010年发布的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均未再列入三聚氰胺指标,理由是该物质已有专项规定和“黑名单”制度,无需在产品标准中重复规定。
光明乳业在国家标准并未要求的情况下将三聚氰胺写入企业标准,从正面理解可视为企业主动将污染物控制在更严格范畴、强化质量检测。但问题在于:如果三聚氰胺完全不得人为添加,且环境迁移量微乎其微,企业标准中明确写入这一限量值的意图是什么?这一做法是否有这样一种可能,光明乳业基于过往的生产经验或检测数据,认为产品中存在三聚氰胺检出风险具有统计意义上的现实可能性?而这个问题,在没有对光明乳业产品质量数据进行持续追溯监督的前提下,只能留给消费者去追问。
在保质期长达25天的“高温杀菌乳”产品贴上“冷鲜”的标签,将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新鲜牧场”作为事实上的产品核心描述语——这些可以说是“精心设计”的营销手段,或许能在短期内拉动产品销量,却在企业基本面持续承压的语境下,让消费者同时面对知情权面前被公关术语包裹的消费者。光明乳业需要回答的是:如果一家靠“信息不对称”来维持增长的上市乳企,能走出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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