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后,返回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职工宿舍休息、用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二、案情简要
王某之父王某华,系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工人。2023年12月14日上午6时至9时30分许,王某华在工地完成拖灰工作后,与工友约定上午11时左右继续工作,随后返回公司统一安排的职工宿舍。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王某华在宿舍内突发身体不适,工友拨打120将其送医抢救,最终于次日死亡。事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王某华发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支持王某诉请。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华返回宿舍系为满足基本生理需要的合理活动,且其已与工友约定稍后继续工作,表明其并未完全脱离工作状态,宿舍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在宿舍突发疾病并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简要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是一项体现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特殊规定。
具体到本案: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王某华在清晨开始工作,其返回宿舍至约定继续工作的时间间隔短暂,该时段是其连续工作中满足吃饭、休息等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时间,应视为其整体工作时间的合理组成部分。
其次,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作岗位不仅指直接从事劳动的具体点位,还包括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本案中,职工宿舍由用人单位为方便工地生产而统一提供和管理,王某华返回该宿舍是为后续工作积蓄必要的体力,该场所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紧密关联性,应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王某华在该特定时空背景下突发疾病死亡,人民法院认定其视同工伤。
五、案件索引
(2025)鄂96行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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