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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监局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超声诊断系统经销商因商业贿赂进行处罚。
四川经销商为拿下泸州二院超声诊断系统项目,与泸州二院时任院长的亲戚设立的CSO公司合作,双方约定三分之二的利润支付CSO公司指定账户,该经销商成功中标泸州二院超声诊断系统项目,并以“咨询服务费”支付了约定的费用,其中CSO以“借款”名义支付院长40万元现金。
成都市监局认为,时任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的李朝贡可以对该项目的达成产生决定性影响,属于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个人;CSO公司刘某某与李朝贡存在亲戚关系,并能够基于此关系请托李影响交易,故刘某某为对交易有影响力的个人。
当事人(经销商)明知CSO公司刘某某对本案所涉项目交易的影响作用,同刘某某合作并给予其财物,以谋取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项目中标机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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