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近有个事儿,挺荒唐的。
一个小伙去便利店买烟,拿烟付钱,流程走得贼顺。转身要走的时候突然停住了,回头问女店员:“你知道卖烟给未成年人是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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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员愣了一下,上下打量他。眼前这人长得人高马大的,怎么看都跟“未成年”三个字不沾边。她当场怼回去:“你哪里像未成年?”
小伙不慌,从兜里掏出身份证往柜台上一拍。上面清清楚楚写着——17岁。
店员和老板都懵了。
男店员先火了,指着他说:“你明知道自己未成年还来买烟,这不是欺诈是什么?”女店员在旁边也怀疑,这人肯定是故意来碰瓷的。长得那么成熟,进门不问别的直接拿烟付钱,整个流程利索得很,谁往未成年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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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小伙不管这些。不退烟,不退钱,就一句话:我要举报。
老板是个怕麻烦的人。
这种事儿,不管最后怎么定,光是被举报就够喝一壶的了。卖烟给未成年人的罚款,轻则没收所得外加几千,重则几万甚至吊销执照。老板想了想,从抽屉里拿出三百块钱,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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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接了钱,走了。大概觉得自己这波操作挺成功的。
但他没想到,老板转身就报了警。
结局来得快。警方介入之后,认定小伙这行为不是维权,是碰瓷。最后人被罚了五百块——比他讹来的那三百还多二百。
网上有人算了笔账:一顿操作下来,倒亏两百,白忙活。
这种事不是头一回发生。
2024年1月,山东潍坊就出过一桩一模一样的。一个男子捂得严严实实进店买烟,拿到烟就亮身份证说要举报,张口就要一万块私了。店家当场拒绝了,报了警。警方介入之后,那案子最后也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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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律师专门分析过,说这种行为就是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手段向商家要钱,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虽然商家卖烟给未成年人确实违规了,但这不代表别人能拿着这个当把柄来讹钱。
潍坊那案子,要一万。成都这个,要了三百。数额差不少,性质没区别。
但话说回来,小伙被罚了,老板就全对吗?
也不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卖烟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贴警示标志,对拿不准年龄的,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法律把这条叫“审查责任”。
成都这事儿,小伙确实长得成熟,确实不像未成年,老板没查身份证有可理解的地方。但河北有过类似案子,律师分析过:商家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还是可以对商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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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就算不是故意的,程序上的漏洞也是漏洞。
网上有个说法挺到位:这事儿最后就是各打五十大板。一个钻空子讹钱,一个卖烟没查证。
有人可能想问,敲诈勒索不是犯罪吗,怎么才罚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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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金额有关。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两千到五千块钱。各地标准不太一样,北京是三千以上算“数额较大”。成都这个案子里,小伙要的是三百,远没到刑事立案的门槛。
所以走的是治安处罚,不是刑事追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敲诈勒索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成都警方给的五百元罚款,是在这个框架里处理的。
潍坊那个张口要一万的,如果查实了,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数额较大”一旦达到,是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事儿说到底,其实就一句话: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但不保护拿这个身份去讹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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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大概觉得自己挺聪明的。未成年人嘛,法律保护嘛,你卖给我烟就是你违法嘛。但他搞错了一件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保护他们不受伤害,不是给他们发一个合法碰瓷的执照。
有律师说过,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滥用法律谋取私利,是对社会法治精神的挑战。说白一点:法律要是能被这么玩,那不乱套了?
对商家来说,这事儿也有个教训。别嫌查身份证麻烦。碰到长得面嫩的、个子小的、拿不准年龄的,就问一句,看一眼。被讹了就报警,别私了。你私了了这一个,说不定后面还有一串。潍坊那案子就是老板死活不私了,最后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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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值得说。这种事,近两年越来越多了。以前是碰瓷车、碰瓷老人,现在是碰瓷卖烟的。套路都一样:先交易,再亮身份,后威胁举报。被威胁的商家,十个里有八个会选择私了,因为确实理亏,确实怕罚款。但越是这样,这种人的胆子就越大。
所以这个成都老板虽然损失了三百块,但他报警这个动作,比那三百块值钱得多。
一个17岁的小伙,为了三百块钱,先演戏再威胁,最后罚款五百。
有人说他傻,有人说他坏。但我觉得更准确的词是“想走捷径”。他觉得找到了法律的空子,觉得拿未成年人身份当挡箭牌就能白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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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呢?空子没钻成,自己栽了。
至于那句话——“如果快乐很难,请一定要健康和幸福”,虽然是另一个故事里的,但搁这儿也挺合适。老老实实干活挣钱,别老琢磨歪门邪道。快乐可能确实难,但健康和踏实,是能自己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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