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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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施工是建筑行业极为普遍的现象。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完成施工,成为行业常态。纠纷发生后,多数挂靠实际施工人认为,自身投入全部资金、人力、设备完成工程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即便属于挂靠施工,也可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其依据是实际施工人享有法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维权权利。
那么,属于挂靠性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
最高院在《王洪军、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责的主体,仅限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借用资质的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不属于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范畴,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
本案焦点问题为,挂靠资质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洪军作为个人,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为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名义,与发包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属于典型的挂靠施工关系,并非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未足额结清工程款。王洪军作为实际投入施工的主体,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王洪军的诉讼请求,判令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发包人不服提起再审。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保护底层施工人员权益,法律仅限定转包、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且发包人仅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款属于司法特殊救济条款,适用范围严格受限,不得随意扩大适用。挂靠施工模式中,挂靠人自愿借用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对外形成的是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形成实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实际施工人分为转包分包型与挂靠型,二者司法权利完全不同。只有转包、违法分包产生的实际施工人,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挂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只能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主张结算工程款,无权直接向发包人追责。
周军律师提醒,并非所有实际施工人都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维权。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三种施工模式的司法维权途径差异极大。个人挂靠施工风险极高,权利救济路径狭窄。实际施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签订合作协议时,务必厘清自身法律身份。遇到工程款结算、追责主体认定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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