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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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应收账款质押因操作便捷、流动性强,常被企业用作融资担保手段。实务中,多数企业办理应收账款出质时,仅关注主债权登记,忽视应收账款附着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从权利。
那么,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效力范围是否及于该应收账款上附设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重庆某物流公司诉江苏某幕墙公司、江阴某铝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应收账款上设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应收账款上设有其他担保性权利作为增信措施的,若该担保性权利在出质时已经披露,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也及于该担保性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焦点问题为,物流公司将附带保证担保的应收账款对外出质,质权效力是否涵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责任,质权人能否一并享有附属担保权利的优先受偿权益。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重庆某物流公司与江苏某幕墙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由物流公司完成定作加工工作,幕墙公司因此拖欠对应报酬款项,形成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债权。为保障该笔债权顺利实现,江阴某铝材公司自愿为案涉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续物流公司因融资需要,将该笔附带保证的应收账款整体出质,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后续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各方就应收账款质权是否包含保证担保权益产生争议,引发诉讼。
依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转让、债权出质均适用担保从属性规则,主债权有效设立担保的,附着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一并质押,无需单独再次办理登记。保证、抵押、质押均是为保障应收账款主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从属性增信措施,依附主债权存在,无法脱离主债权独立存续。只要出质时附属担保权利客观存在且已完成披露,即应当纳入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覆盖范围。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商事担保严格遵循从随主走的核心原则。应收账款主债权设立质押后,为保障该债权设立的保证、抵押、质押等附属担保,在无特殊约定、无法律例外规定的前提下,全部随主债权出质,归属于质权人享有。
周军律师提醒,应收账款质押并非单一主债权担保,涵盖全部附属从属性担保权利。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设立债权担保时,需全面核查债权附带的抵押、质押、保证等增信措施,明确权利归属与效力范围。遇到应收账款质押效力认定、担保权益归属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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