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葫芦岛法院保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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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查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查某于2023年8月18日在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任货车司机一职,负责葫芦岛市内某段货物的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2023年8月20日被拉入某快递公司工作群,查某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王经理其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王经理在微信中明确查某的入职日期、电话号以及负责的运输区域等。之后,查某与此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到送货车辆的保养和货物运输细节等。2023年8月29日,查某驾驶该快递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为确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查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仲裁机构以及一审法院先后申请仲裁、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各项凭证予以参考,同时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双方关系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特点,予以综合评判。具体到本案,赵某等主张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查某与负责招录其入职的标注为“某快递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约定了查某入职后的工资以及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同时查某还被邀请加入了名为“葫芦岛某快递”“某快递(维修配件管理群)”等多个微信聊天群,查某在群内报告其驾驶车辆的轨迹、车况、车辆维修状况等,亦可证明其作为司机的运货行为受到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虽然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快递公司尚未与查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查某的工作是该营业部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从人身依附性以及经济从属性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查某与大连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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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在用人单位刻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案例二: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可以兼得
——陕西某建筑公司与苏某等人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苏某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苏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30日,苏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伤害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亡。在已生效的刑事案件中,判决加害苏某某的周某赔偿苏某等人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等总计44665.52元。后苏某某的直系亲属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2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抢救费等共计86万余元。苏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万余元,并驳回了苏某等人要求给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苏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我院审理后,对苏某等人要求给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苏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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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劳动者工亡后,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得到了丧葬费,是否还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因第三者侵权的案件中,明确不能兼得的双重赔偿项目是医疗费用。本案,虽苏某某被杀身亡所涉刑事案件已经判决周某赔偿了丧葬费,但此丧葬费无论获得与否,均不应从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亦不属于重复主张,某建筑公司应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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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后的工伤待遇问题
——某实业公司与崔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崔某系某实业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书》记载崔某的工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始至2027年8月31日止,某实业公司已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月,崔某因工致伤,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崔某被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崔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发生矛盾诉至法院,某实业公司认为,崔某在2023年12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给付。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崔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对持续在其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伤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保护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与原单位持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受伤时的合法权益,使得超龄劳动者在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下,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获得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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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企业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有处分的权利
——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刘某系某公司化工材料车间工作人员。某公司的《宿舍管理规定》记载如在公共区域吸烟,罚款1000元。2022年某天,刘某在更衣室吸烟被巡查发现,某公司遂作出通报并对一起吸烟的多名员工进行了罚款的处罚。后刘某又因为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且在车间多次联系本人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对刘某进行罚款。上述公司的有关规定,刘某在入职培训考试中均有体现。刘某离职后要求公司返还罚款。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公司不属于可以对公民处以罚款处罚的主体,遂判决公司向刘某返还罚款。公司不服上诉到我院。二审查明:某公司是一个具有从事危化品,包括甲醇、盐酸等生产资质的企业,一直从事危化品的生产。刘某在入职时,公司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入职考试内容包括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如何处罚等。企业为加强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其所谓的罚款实际上就是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是其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故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减少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企业无需向刘某返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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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企业因自身生产性质及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奖惩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在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企业,管理的员工众多,上述规定在制定时经过了充分的民主讨论和议定,每一个入职员工都经过学习和考核,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依据。某公司对员工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既符合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亦符合公共安全对高危行业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的要求。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所强调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始终坚持平等、双向保护的原则,依法兼顾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求,统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源: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丨李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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