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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官”“副官”看着只差一级半级,但在职权和影响上区别很大。有人通俗的形容:“主官和副官的区别,实际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区别。”
这种区别体现在好的方面,就能由主官真抓实干、脚踏实地,带领一个单位甚至一个地区获得更快更好发展。但如果体现在坏的方面,主官涉嫌职务犯罪的,数额也相对较大。
对好的方面,通俗的讲,叫“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就坏的方面,时髦的讲,叫“严重破坏生态和风气”。
就官方通报和审判结果看,主官涉嫌职务犯罪的,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过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主官职权重,可以操纵整个组织程序。
“提拔和调用干部,一纸红头文件;花钱用物,一句话。……”主官的职权覆盖整个组织程序。副官相对要弱很多,对于“人财物”这些核心事项,主要还是建议权。
所以,主官犯罪数额相对较大,主要是源于他们对组织程序的整体调动。“拿着一个组织的职权谋私,没有不发大财的道理。”
刑事辩护和主官犯罪,看着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支撑二者运行的基础逻辑是完全一致的。
比如:刑事案件一发,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能不能取保。有的甚至问律师:“能不能保证几天取保出来?”
取保有很严格的组织程序和办案程序,至少要经过公安机关内部侦查部门和法制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多数情况下,还要征求检察院意见。哪个方面就办案程序,矛盾化解,追赃挽损等提出些不同意见,取保都实施不了。这种组织程序,不是律师能够操纵的。
我此前多次说,律师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提出辩护方案和意见。具体到申请取保上,就是要把上面说的组织程序进行充分考虑,从捋顺各方面矛盾的角度,提出意见。单从自己对法律的纸面理解,以“没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这些泛泛的理由,交一页申请书,不会获得批准。
很多时候,矛盾化解了,各方面意见捋顺了,犯罪又不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无需律师申请,办案机关也就依职权取保了。
反过来,矛盾仍根深蒂固,意见冲突很大的,天天申请,也不会取保。因为,“谁取保,就等于把责任引到了自己身上”。
上面是第一个例子,较为浅显,但不够直观。另一个更直观的例子是:
社会上总有些人,对律师有错误的认识和过高的期待。“给了你钱了,怎么人还不给我放出来?”“律师费付高些,能不能判无罪?”
这些观点把律师误解成了“可以整体操纵组织程序和办案程序的神秘力量”。
制度上如果赋予律师这个职权,那就等于把公权出售给律师。“出钱多的,我就给他盖戳放人;出钱少的,我就多关几天,判的重些。”哪个国家会这么做?谁敢这么干?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主要是紧盯住把自己的意见通过各种方式纳入组织程序,在组织程序内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从而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主官犯罪,之所以数额相对较大,主要是有组织程序的依托。律师辩护,之所以会有效,主要是因为意见纳入了组织程序。同样,律师不能承诺结果,承诺就是欺骗,也是因为这种承诺失去对组织程序的考虑和依托。
人都喜欢热血沸腾和“脑子一热”。但回想一下,能够让你一下子就“上头”的,不是陷阱,就是情绪。而这些,恰恰是处理复杂矛盾和利益的障碍。不利于成事,反而会坏事。
上面的话,听起来有些“丧气”,但这是实际。只要用脑子一想,就能清晰判断:涉及利益的事,哪会那么简单?“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难。”而且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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