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领域的以房抵债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自双方达成真实合意、签订抵房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生效,不以房屋交付、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抵债合意达成后,对应的工程款债权直接消灭,债权人不得再以未过户为由重复主张工程款。
实务问题
以房抵债签了合同但没过户,算不算数?还能再要工程款吗?
裁判意见
发包方与施工方就欠付工程款达成以房抵债约定,签订抵房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收款收据,抵债合意合法有效。最高法审理认为,以房抵债协议不以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对应的工程款债权已因抵偿而消灭。发包方仅负有交房、过户的合同义务,施工方无权以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再次主张该笔工程款。原审未予抵扣不当,二审依法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建设工程以房抵债的诺成性规则,杜绝 “一房两抵、一债两要” 的不诚信行为,稳定建工交易秩序,平衡发包方与施工方权利义务。
法律评析
以房抵债本质是债务清偿方式,法律上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内容不违法,合同即生效,登记交付仅为履行环节,非生效要件。
抵债协议生效后,原金钱债务(工程款)转化为房屋交付请求权,原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不得反向重复主张,禁止双重获利。
一方拒不履行过户、交房义务,另一方只能诉请继续履行,不得推翻抵债协议、回头索要工程款,维护交易稳定与诚信原则。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902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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