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临近,本应是劳动者被关注的时刻。然而在陕西镇安,一位66岁民工的家属却仍在为他的猝死奔走维权。
66岁工人上班途中突然晕倒,抢救无效身亡
据家属反映,2026年4月22日早上7时许,家住镇安县月河镇西川村的徐水方(1959年生)在前往“商洛市秦岭中段(南麓)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项目(镇安县2025年退化林修复)十三标段”上山工作途中,突然晕倒在地。工友试图控制情况无果,120医护人员于8时11分赶到现场时,徐水方已被宣布死亡。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为陕西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标段合同总造价约109.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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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称,该项目为财政资金拨款的林业重点工程,属于秦岭生态保护中的“退化林修复”专项,对作业人员体能有一定要求,但现场管理较为松散。
徐水方的妻子和亲属提出,丈夫是在施工方的食堂统一吃完早饭开完班前会后上山去干活途中出事的,依据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律师计算提出约148万元的赔偿诉求。
然而在长达一周多的协商中,施工方负责人狄传平起初提出“买一头猪、50条烟、散装白酒”作为补偿,之后将金额提高到5万元、10万元、11万元,最终加到13万元,但家属均未接受。村委会胡晓支书曾在协调会上表示:“既然努力了这么久……处理不出个结果……实在是谈不成那就算了。”
家属称,他们说徐水方年事已高且是“吃完早饭上班途中晕倒”,试图否认与工伤有关。
律师解读:超龄务工不影响工伤认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徐水方在开完班前会、吃完统一早餐后前往作业山上途中突发猝死,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依法可主张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徐水方参加班前会、就餐均为施工方组织的预备性活动,前往作业点途中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66岁超龄务工身份不影响工伤认定。
赵良善还表示,施工方未对民工提前开展体检,违反安全生产用工管理义务,这会进一步加重其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施工方招录高龄务工人员却未履行健康体检、风险排查义务,存在明显用工过错。即便双方未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用工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方不得以未体检、超龄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实地探访:民工食堂内堆放100余升汽油
4月29日,笔者驱车前往镇安县月河镇八盘村委会后的民工食堂和作业现场。在食堂堂屋内,三个铁皮大桶和两个塑料桶随意堆放,打开盖子发现里面装着100余升汽油,全部是伐木油锯使用的易燃物资。油桶旁边就是饭桌,现场无任何安全警示牌,也没有灭火器。举报人称:“一旦失火或爆炸,十多个民工根本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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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往施工现场的陡坡路上,笔者目睹一名民工驾驶摩托车搭载另一人下坡时刹车失灵,连人带车撞上石墙才停下,车辆前轮严重扭曲,墙外就是深谷。另一名民工透露,就在前一天(4月28日),工地还发生过一起工人摔伤事故。短短一周内,同一标段接连发生一人猝死、一人摔伤、一次刹车失灵险情,安全隐患凸出。
此外,笔者了解到该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项系和与原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任茂平,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违纪违法问题,今年已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
家属反映:信访局协调会上遭言语威胁
4月27日,家属到镇安县政府求助后被带入信访局。据家属提供的现场录音,朱姓局长和罗股长主持协调会。罗股长反复强调“超过10天公安就要强制处理遗体”,并告诫“最好不要走歪门邪道,否则下河容易上河难”。朱局长则称,如果家属采取网络曝光、越级上访等方式,将把会议记录移交网监、公安等部门处置。家属认为这些言论带有威胁性质,漠视其合理诉求。
4月25日,家属前往项目业主方镇安县林业局,局党组成员、该项目负责人陈家德表示:“你们彼此私下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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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施工方还是相关监管部门,都应对这起事件和现场暴露的安全漏洞给出交代。在五一劳动节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一个66岁民工的猝死不应被轻描淡写地“私了”。笔者希望省市应急管理、劳动监察、林业及纪检等部门尽快介入,依法处理工伤认定和赔偿事宜,同时彻查项目现场的安全隐患,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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