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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会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员工根据公司要求,在入职6年多,工作岗位、地点、内容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先后与同一集团的5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最后一家公司只认可3个月的工龄。4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与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选定的《20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成都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获悉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2017年8月起,李某先后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约定李某到某运输公司从事服务外包站点驾驶员工作。虽历经多次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但李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
2025年8月1日,丁公司外包合同到期,李某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戊公司,李某向丁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与戊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与李某签订合同的这些公司,均属于同一个集团,为规避连续工龄计算,在每次与新公司签订合同时,都要求李某出具一份“个人原因”离职申请。
2025年11月,戊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仅为3个月。李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戊公司从2017年8月起计算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自2017年8月起工作场所、岗位、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但劳务外包模式下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却频繁变更,在此情况下李某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出具“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戊公司主张李某工龄不应连续计算的合理理由。在戊公司未举证证明甲、乙、丙、丁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李某于2017年8月起在甲、乙、丙、丁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戊公司的工作年限,赔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17年8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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