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是公司的钱,暂时拿来用一下”
“等我赚到钱就还公司”
这看似聪明的操作
实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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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某装修公司业务员汪某开展房屋装修业务过程中,在收取客户装修工程款后,将其中的137200元装修工程款用于个人开销,直至2025年3月仍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所在公司资金人民币13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汪某给受害公司退赔人民币1372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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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经营往来中的货款等各类款项,所有权均归属单位,绝非个人可随意支配的资金。私自截留、挪用单位资金,无论用途是投资、还债,还是所谓“临时借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即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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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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