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手的大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农资类案件总是格外牵动人心。种子、农药、化肥这类商品一旦出现问题,损害的往往不仅是农户一年的收成,更可能压垮一个家庭、甚至拖累整个村子的生计。去年我代理的一起销售伪劣玉米种子案,便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我的当事人老张(化名)在县城经营一家农资店多年。因一批玉米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导致四十余户农民近五百亩农田减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八十多万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指控的罪名是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初次会见时,老张情绪低落,反复向我强调:“林律师,我真的不知道那批种子有问题,我也是从上线供应商那里进的货……”类似的说法我在执业中听过很多,但司法实践里,仅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尤其是经营者未履行审慎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过分析,我认为本案的突破口不在于纠缠主观故意,而在于如何切实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为此,我制定了三步辩护策略:首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让其理解积极赔偿是当前最重要且最有效的方向;其次,全面梳理受害农户信息与损失明细,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表达全额赔偿意愿并争取谅解;最后,在庭审中将“事后全力补救”与“主观恶性较低”相结合,为适用缓刑创造空间。
赔偿协商的过程颇为周折。部分农户情绪激动,提出了超出直接损失的补偿要求;有的则对协议条款心存顾虑。我们陪同当事人家属逐一上门,耐心解释法律程序,客观核算损失,最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老张家属筹措资金,对所有受害农户完成了全额赔偿,并取得了每一户亲手签署的谅解书。这份厚重的谅解材料,成为后续法庭辩护中最具分量的证据之一。
庭审的辩论主要围绕两点展开:一是老张销售时是否“明知”种子为伪劣产品;二是全额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能在何种程度上影响量刑。关于主观方面,我们并未坚持“完全不知情”的绝对化辩点,而是着重说明其进货渠道长期稳定,本次质量问题属首次发生且超出其日常查验能力,以此论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辩护的核心则放在第二点:我们向法庭强调,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通过实际赔偿得以修复,农户的损失已获弥补,社会矛盾已得到实质性化解。再结合老张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老张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全额赔偿并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后,老张得以回归家庭,受害农户的损失也已得到弥补,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心得处理此类涉农资的伪劣产品案件,辩护工作的关键往往不在于技术性争议,而在于如何有效“修复”与“化解”。当前司法实践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有必要尽早引导当事人将工作重心转向赔偿与争取谅解,将经济补救能力转化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一份真诚的悔过、一次彻底的补救,有时比纯粹的法理辩论更能触动裁判者。对于广大农资经营者而言,此案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农资安全责任重大,严格把关进货渠道、履行查验义务,既是对农户负责,也是对自己事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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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律师;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农资;伪劣种子;缓刑;
赔偿;谅解;刑事案件;
成功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尤其擅长处理涉农资伪劣产品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案件。其执业风格务实而敏锐,善于从“修复社会关系”与“实质化解矛盾”的角度切入辩护,将当事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补救行为,有效转化为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等宽缓处理。
林智敏律师深谙涉伪劣产品案件的司法裁判导向,不仅精于法庭辩论,更注重庭前沟通与矛盾疏导,擅长通过全额赔偿、促成和解等方式,在惩罚犯罪与弥补损失之间实现平衡,其承办的诸多案件已成为业内处理同类问题的典范。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林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有成效的辩护,并在企业刑事合规领域持续提供前瞻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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