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张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长子张明(原告)、次子张华、三子张强、四子张伟、长女张丽。张建国于1996年4月18日去世,未留有遗嘱。李秀英于2022年8月30日去世。张丽于2022年10月16日去世,王建国系其丈夫,王小明系张丽与王建国所生之子。
一号房屋:位于丰台区,系1994年由甲公司以成本价出卖给张建国,房屋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张建国。在甲公司提供的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中登记出售一号房屋时已考虑李秀英24年工龄,房屋权利性质系成本价出售,房屋建筑面积68.9平米。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明主张:
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国、李秀英夫妻遗留的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四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张建国去世前主要由李秀英照顾,按照法律规定,李秀英应该多分张建国遗留的房产份额;
李秀英留有2018年6月23日书写的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将其在涉案房产中所有的份额由张明个人继承;
至此涉案房屋张明应继承8/12,其余四位子女各继承1/12。
被告张华辩称:
关于遗嘱的真实性,我们五个子女认为我们母亲不会做出这个决定,母亲一直和保姆一起生活,应该不是我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思。关于房子的价值应该在300万元左右。
被告张强、王建国、王小明辩称:
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李秀英是按照事先打好的文本进行宣读和抄写,遗嘱形成来源不合法。另外遗嘱在场人没有露面,是否受到胁迫不明。从内容上看,遗嘱中明确"一号房屋中属于她的部分归原告所有",房屋中可以理解为房屋中的财物,不能明确就是房屋的产权,该遗嘱不是对房产产权的处分。
被告张伟辩称:
遗嘱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格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加字、改字情况。涉案房屋购买使用了张建国的工龄,李秀英没有工龄,分配上张建国应占大部分。我们几个子女都尽了照顾义务,原告手里持有母亲的钱要求平均分配。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购买情况:
1994年由甲公司以成本价出卖给张建国;
房屋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张建国;
在甲公司提供的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中登记出售一号房屋时已考虑李秀英24年工龄;
房屋权利性质系成本价出售,房屋建筑面积68.9平米。
遗嘱情况:
张明提交李秀英于2018年6月23日书写的自书遗嘱一份;
内容为:"我现在头脑清醒,思维清楚,能够正常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思。在我百年之后,本人愿将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部分归张明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并在需要配合办理房产证等各类手续时予以配合。"
李秀英签名并捺手印;
同时提交录像光盘一张,录像中李秀英自念遗嘱内容;
庭审中张华、张强、张丽、张伟虽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可系李秀英的字体,均不要求做笔迹鉴定。
房屋价值:
对该房屋的现市场价值,双方均认可同意按310万元认定。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一号房屋归张明所有,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华、张强、张伟房屋补偿款258300元,给付王建国、王小明房屋补偿款258300元。
判决理由:
遗产范围认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遗嘱效力认定:本案中,涉案的房屋系被继承人张建国、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李秀英去世后,涉案的房屋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李秀英去世前做出了自书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中属于李秀英部分由张明继承。
遗嘱真实性认定:对遗嘱的效力,双方均认可系李秀英所写,并有宣读遗嘱时的录像,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张华等被告提出遗嘱的内容系针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做出的遗嘱,而不是房屋及即使系李秀英所写有可能系受到胁迫的因素而为。
遗嘱内容解释:对此从遗嘱内容上看,李秀英明确说明"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部分归张明个人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并在需要配合办理房产证等各类手续时予以配合",结合内容的上下衔接,明显财产的指向是涉案房屋,而非房屋内的物品。
胁迫因素认定:对张华等被告抗辩遗嘱是受到胁迫的原因,未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遗嘱形式合法性:综上,李秀英的自书遗嘱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系有效的。
房屋价值认定:庭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的现价值均认可并同意按照310万元予以分割,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房屋归属处理:鉴于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张明所有,由张明给付补偿款及同意按照310万元的意见,以此确定房屋由张明继承,由张明给付各继承人补偿款258300元。
转继承适用:李秀英去世后,继承尚未开始,张丽去世,张丽应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建国、王小明继承。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有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同时,遗嘱内容的解释应当结合上下文进行整体理解。
核心法律要点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
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李秀英留有自书遗嘱,应当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秀英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遗嘱内容的解释
遗嘱内容的解释应当结合上下文进行整体理解。本案中"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部分归张明个人所有"明显指向房屋产权,而非房屋内的物品。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遗嘱无效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被告主张遗嘱受到胁迫,但未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