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挤公交插队被乘客撞倒离世,亲属起诉公交公司索赔70万元被驳回”事件冲上热搜。如同“女子脚踹保安被反扇事件”一般,两件事都是生活中的平常事,贴近民生,接地气,于是瞬间冲上热搜,评论区也是众说纷纭。
“女子脚踹保安被反扇事件”已立案,涉事保安被停职,案件尚无最终定论。
“老人插队挤公交事件”已然尘埃落定,二审法院认定公交司机已尽到法定的“尽力救助遇险旅客”义务,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老人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干净利落,于法有据,杜绝了“和稀泥式”判决和“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理念,大快人心。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于法律适用、道德约束以及如何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进行了讨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我想以本案中的“被撞离世”为出发点,从法医鉴定的视角,谈谈自己对于该类案件中法律与鉴定的问题。
一、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乘客程某,因不满意老人插队而用臀部用力顶撞他,导致老人仰面摔倒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老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程某最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与老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金额50万元。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很多类似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是不是可以定过失?实践中很多类似的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的。
二、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本案的法医鉴定涉及到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两个专业。老人的重伤二级是法医临床的专业领域,死亡原因是法医病理鉴定的范围。
三、类案中还可能涉及医疗介入因素。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在法律因果关系上应该认定程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该注意“多因一果”的存在。这类案件中,一般应该审查外伤、自身疾病、医疗介入因素等是否会在死亡后果中起作用并起到各种作用。
插队,是违反规则和秩序的,应该予以抵制。但是,一起插队引起的血案中,没有一方是赢家。老人被撞后离世,撞人者不但赔偿50万,还背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会看者看门道,不会看者看热闹”,评论区经常有人说,“老人这种插队的做法就应该抵制,我支持程某的做法”,这是看热闹不嫌事大。曾经,程某可能也这样认为,可是最后呢,赔偿+刑事责任的罪名。所以,遇事冷静,三思而后行。违反规则需抵制,但是边界在哪里?尺度如何把握?这同样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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