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每日幸运签#
赵女士在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了整整十年。2024年9月产假结束,她回到办公室上班,那时孩子还离不开母乳。公司给她安排了一个大约20平方米的办公室,四个工位,但一直以来基本只有她一个人在里面办公。她每天在那里工作,也在这个办公室里吸奶。
2024年10月12日,她无意中抬起头,发现天花板上安装了两个烟感报警器。二十平方米的封闭办公室,需要两个烟感器吗?她走上前仔细看了看,在其中一个设备的边缘发现了一个细小的孔——那是摄像头的镜头。那个伪装成烟感器的针孔摄像头正对着她的工位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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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发生在广渠路的一处办公地。赵女士立刻找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求查看拍摄内容、删除监控并道歉。对方只口头答应更换设备,拒绝道歉。10月14日报警后,公司直到10月23日才把那个伪装设备换成普通监控。但赵女士心里的那道疤已经留下了。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销毁所有视频、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公司方面的说法是:安装监控是为了经营管理需要,设备装在正常位置,监控的是整个办公区域,跟赵女士没有关系。他们还说了另一个细节:在此之前,公司因为怀疑赵女士泄露商业秘密,已经给她发了调岗通知,要让她去昌平上班。赵女士认为调岗无效,留在原办公室工作。而那枚伪装成烟感的摄像头,正是在调岗通知发出之后、赵女士拒绝赴新岗之后的10月8日左右安装的。
2026年4月27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官给出几个重要判断:那个办公室是磨砂玻璃隔断、可以锁门的封闭空间,原告长期一个人在里面办公,对于这样一个空间,她拥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其次,赵女士当时还在哺乳期,需要在办公室里完成吸奶等私密行为,这也让这个办公室的隐私属性更强。
再者,公司安装的是伪装成烟感器的隐蔽设备,没有提前告知,也没取得她的同意,而且公司无法证明用这种隐蔽方式去拍她工位有什么非这样做不可的必要。法院判令公司七日内销毁所有视频资料,向赵女士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一点:即使赵女士不是女性、不是哺乳期员工,换成任何一个男性劳动者,企业用隐蔽偷拍的方式进行全天候监控,同样构成隐私侵权。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
你说要分析原因,那就试着把这个事情拆开看。
第一层,管理权越界。公司当然有权管员工,但不能什么事情都能做。在公开区域安装普通监控、提前告诉员工,这没问题。但在一个只有一个人用的封闭办公室里,悄悄装一个伪装成烟感器的针孔摄像头,拍摄角度正对着员工的工位——这已经超出了管理这个范畴。你把“管理”和“监视”搞混了。管理是需要员工配合的,监视不需要,因为你根本没打算让员工知道。后者能叫管理吗?
第二层,技术的两面性。针孔摄像头、伪装设备这些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可以用在反偷拍检测、产品合规检测这些正当用途上。但当它流入消费市场,价格低廉、网上就能买到的时候,真正的风险不在设备本身,而在使用它的人。公司能买得到,能装得上去,不代表这件事就应该做。
第三层,也是更深的那一层——信任的损耗。一个人发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长时间偷拍,那种心情不是愤怒两个字能概括的。一位网友评论:“上班时觉得自己像被关在玻璃箱里的动物。公司有没有想过,员工知道工位上方有个摄像头在拍着自己,哪怕那个摄像头是普通公开安装的,工作状态也会不一样。何况是这样隐蔽的。”
另一个新闻里,有个员工用塑料袋挡住了公司的跟踪式摄像头,他说了这么一句话:“摄像头就像一双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盯着,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自动跟踪。”
有人在社交媒体上留言:“这家公司把摄像头伪装成烟感器,就是为了不让人发现。如果真是为了安全,为什么要藏?”
还有人说:“她办公室只有她一个人用,公司在里面装隐藏摄像头,监视的目标就是她。”
有律师指出,公司对员工进行监控,如果员工不知情,公司仍对员工个人空间进行监控,可能直接构成侵权。法院在这起案件中也强调,隐私权侵权不以内容传播或泄露为必要条件,只要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陷入持续被窥视的焦虑、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就构成侵权。
有评论指出:对准员工的隐蔽摄像头到底有啥功效?无底线的摄像头之下,信任没了,尊重没了,还扯什么人性化管理,员工丧失积极性,公司还谈什么活力,终归是涸泽而渔。
赵女士说,大家对企业办公监控本来有基本认知。如果企业出于管理需要安装,提前告知、公开安装,即便个人内心不太舒服,心理上至少还能有所接纳。但公司刻意安装伪装设备,本身就说明一件事——他们根本没打算让员工知道。
50平米的办公室装两个烟感器,确实不常见。但你可能觉得“如果不是哺乳期女性,普通人发现摄像头后的感受还会这么强烈吗?”其实会的。只是在这起案件里,哺乳这一层因素确实让事情的严重程度又加深了一层。就像判决书里写的那样,赵女士每天要在那个办公室吸奶,那个空间对于她来说,隐私属性比别人要强得多。
但即便去掉这一层,这个案子依然成立。法官自己就说了,换成任何一名男性劳动者,公司这样装隐蔽偷拍设备,也是同样的问题。
一个人走进办公室工作,应该知道自己在什么位置、什么人在看自己。如果连这点都不知道,上班就像走进了一个你不了解的局:你不知道天花板上的东西是真的烟感还是假的;你不知道工位侧上方的那个设备有没有在拍你;你不知道公司的监控画面最终去了哪、被谁看过。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可能会比摄像头本身更让人难受。
隐蔽的东西往往有它的目的。公开的行为不需要隐藏,愿意宣之于口的事情不需要遮遮掩掩。一个公司选择把监控做得隐蔽,通常不是因为自己的理由充分、光明磊落,恰恰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件事不那么合理。
法律不要求等到伤害发生后才能认定侵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说了,隐私权侵权的成立不以视频被传播或泄露为前提。只要你的私人生活安宁已经被破坏,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始终处在被窥视的焦虑中,侵权行为就已经成立。
法院在判断这件事时,反复追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司为什么要用这种隐蔽的方式、在这个位置安装摄像头?非这样做不可的理由在哪?如果公司拿不出来,那这个监控就不成立。把“必要性”这三个字放在心里,以后在公司收到类似通知的时候,也许可以先停下来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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