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对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预谋犯罪且手段恶劣
案前有预谋:
公开信息显示,罪犯蒋某某预谋强奸被害人,所以在“送”被害人回家时故意从两条路中选择了一条没有路灯、住户稀少的小路。
案中头脑冷静、手段残忍:
蒋某某“送”被害人行至一幽暗且是监控死角的路段突然从后面将被害人掐住,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在遭到被害人反抗时最终用三次掐脖子将被害人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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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异常冷静、探查案情、藏匿证据、欲杀人灭口:
庭审信息透露,蒋某某将被害人杀害后曾经想将被害人尸体拖行藏匿,在拖行了200余米后听到有车辆行驶的声音才仓皇逃离现场,蒋某某在杀害被害人后还淡定的用手机拍摄了多张被害人的私密照片。
案发后,蒋某某藏匿了被害人手机,还曾经返回现场,以“讨水喝”为由试探附近居住的老人是否目击其罪行,其供认“若老人知情则计划杀人灭口”,次日还随其母亲上山采蘑菇,表现出超乎常人的残酷和冷漠。
法院一审认定蒋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但因蒋某某作案时未满15周岁,根据《刑法》第49条“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是顶格量刑。
虽然蒋某某只有15岁,但是从他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具有强奸的心理意图和生理能力,本质上他已经具有成年人的能力,为何要拘泥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硬定义呢?这就要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了。
宏观上讲,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不外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言简意赅地说:大陆法系就是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行”。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严格适用法律。
而英美法系则可以以“判例”为参考,法官在判决中不仅可以适用法律还可以创造法律。通俗来讲,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可以“开先河”,可以“法官造法”,当然前提是在陪审团监督和同意之下。
从这一点来看,大陆法系偏于生硬、教条、本本。英美法系注重事实、伦理、逻辑,更加灵活。
另外,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来看更加一目了然。
大陆法系主要是借助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奠定了成文法传统,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这样规定的:
可以看到,这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视,甚至可以说是溺爱都不为过,只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论犯下任何罪行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而英美法系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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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要么刑事责任年龄非常低,低到9岁甚至7岁,要么是有条件的设定为7到12岁,但是前提条件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犯罪意图”,否则与成年人同罪。
如果将某某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犯下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毫无疑问,强奸罪证明他已经有足够的犯罪意图,等待他的肯定是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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