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没有证据就抓人的吗?你听说过抓完人后再补证据的吗?你听说过定案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认证就判刑的吗?如没听说过,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5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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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河北省保定市李海风涉嫌在宝坻区虚开发票案,据该判第1页记载,2022年8月6日,李海风被天津市宝坻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7日,被宝坻区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8月9日被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第3页记载,“被告人李海风对指控事实、指控罪名均不认可,在庭审中表示不认罪认罚,其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部分不属实。对此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举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海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见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批捕时,除了李海风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而检察院在向法院移送起诉时除了李海风的口供,也并无其他证据。对此在该院(2023)479号起诉书的所附证据表中,仅有李海风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再无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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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直至在宝坻区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对本案开庭审理时,也因仍无证据定罪而休庭,后又补充了两份证据,但却未经质证、认证就径直给李海风判刑5年6个月。据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2023)津01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记载,“1、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问题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分别调取了证人胡丽丽、杨精精的证言,但并未对上述证言进行开庭质证,一审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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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令人质疑的是,二审法院在已认定一审法院对证据未经质证,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不仅也未传证人出庭质证,便径直维持了给李海风判刑五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综上可见,在李海风案中,不仅公、检、法在对李海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十二个月中并无给李海风定罪的任何证据,本不应对其实施逮捕,特别是在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满15天后的2023年8月21日的开庭时,还仍无给李海风定罪的证据,不得已中途休庭,而在后补的所谓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也不应给李海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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