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各中小学校: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26年4月28日
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国家、省和市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南沙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函〔2026〕1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简易修改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6〕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南沙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区政府举办、管理和发展义务教育,增加公办学位供给,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要求,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制,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健全招生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好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职责。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制订招生方案,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解决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履行控辍保学责任,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与学校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
第二条 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格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沿袭、结合现实条件、兼顾社会接受度,整体谋划辖内公办学校招生方式,合规合理确定电脑派位、对口直升和地段对口入学等招生方式,以稳定为原则,且区内保持同类学校的一致性,如招生方式有调整,应提前做好预警预知,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市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纳入校区所在区管理,除招生计划报批与下达外,报名、派位、教育优待等具体招生组织由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加强非起始年级入学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掐尖”招收插班生。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举办、管理和发展义务教育,全力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每学年定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区域和学校,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在摸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当年南沙区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公、民办学校在核准的招生计划与招生范围内招生。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控起始年级超标准班额招生。严禁组织各类特长生招生,外语、艺术、体育等办学特色学校,要遵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和省、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按程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公办学校的剩余学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或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安排。
第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及交通状况、学校布局及规模、人口分布、招生方式、新增公办学校、对口学校学位承载能力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的招生范围。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划分公办小学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划分公办初中招生范围时,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5公里以内。公办学校招生范围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确因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布局调整,改造、撤并、新增公办学校,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无法完全满足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并原则上提前一年通过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报区政府审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之后向社会公布;对公办学校招生地段进行少量微调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审慎论证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报区政府批准,并于当年4月5日前公告。
第二章 学校学位安排
第五条 公办小学部分
(一)招生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对口入学。公办小学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
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符合“人户一致”的条件: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入户该址时间须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前(含当年招生计划公布当日),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祖父母户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
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对口公办小学安排入读。如对口公办小学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儿童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小学的学位数安排入学,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相同的,则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小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
(三)统筹入学。以下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
1.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
2.符合“人户一致”条件,但其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其法定监护人的其他被监护人除外)。
3.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4.未在当年招生计划公布日前办理入户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5.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6.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广州市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
7.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日程安排为准,下同)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
8.具有南沙区户籍,超过7周岁(含7周岁)申请入学且未依规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的儿童。
9.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五)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六)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公办初中部分
(一)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公办初中学校。
(二)以下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适龄少年满足“人户一致”条件的时间排序,按照顺序和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数安排入学,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读对口公办初中学校的适龄少年。
2.住宅单元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学校在读7-8年级的(其法定监护人的其他被监护人除外)。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
5.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按照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四)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初中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民办学校部分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面向南沙区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核定。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
(二)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三)九年制民办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第八条 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照顾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公办学位就读。
(二)做好符合“租购同权”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实际租住地统筹安排入学。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按来穗人员积分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把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审批关,加大对残疾学生、家庭困难学生、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就学支持力度,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具有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四)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控,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指导各中小学校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五)保障困难群体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七)对烈士、军人、消防救援、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高层次人才等群体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办理。
(八)对上级部门发文转办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入学诉求,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办理。对本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扶持产业进步、招商引才引智等产业和人才支持,按相关规定办理。
(九)南沙人才卡持卡人子女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剩余情况统筹安排区属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入读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区属公办学位: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2025年1月10日(含2025年1月10日)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网签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含)之后),且满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的。
2.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自2025年1月10日(含2025年1月10日)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网签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含)之后),且同时满足祖父母拥有该房产100%份额,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同户同住(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祖父母户籍地址一致)三年以上(截止至当年招生计划公布之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在本市无房产的。
(十一)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因地制宜,切实帮助解决多子女家庭因子女异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与管理困难,更好地支持国家生育政策。原则上,同一学段内,对于因学区划分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多子女异校就读情况,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家长可申请将子女转入同一所学校就读。
第三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公办小学招生
(一)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
(二)登记生效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不提交审核资料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如有南沙区户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无南沙区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含符合条件的港澳籍适龄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附近学校递交报名材料,学校初审后录入报名系统(递交材料所指定的学校并非最终入读学校,最终入读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经公办小学初审、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从当年6月30日起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五)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于当年8月下旬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补报名申请。
第十条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一)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在读公办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名,并将录取结果公布和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具有南沙区户籍,在南沙区外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学位。
(三)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南沙中学等合作办学学校初中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包括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规则、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简章和公告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一)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学生有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个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
(二)电脑派位和录取
1.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不含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学位)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
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拟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四)审核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五)补录
民办学校第一次补录采取顺位补录,递补顺序在电脑派位时同步产生。民办学校第一次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规定时间进行补录。
(六)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完成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对于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学位的南沙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为其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报名和入学。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申请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也可以申请入读民办学校。
申请在南沙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港澳居民子女按南沙区港澳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电脑派位招生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属学校纳入属地管理,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自行组织电脑派位招生。电脑派位要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派位前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检查调试。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核实参与电脑派位的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整个派位过程须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结合实际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学生家长代表到现场监督,确保派位过程严格严谨,结果公正公开。派位结束后,及时做好数据备存和公布派位结果工作。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按规定及时为入学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把招生资料审核关,对照“人户一致”条件和对口直升条件,认真落实上门普查家访工作,做到一个不漏,全面准确掌握适龄儿童入学情况。
第十六条推进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设,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所提供的证件等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一旦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总体要求,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组织任何选拔性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体验课”“夏令营”“研学”“衔接班”等名义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掐尖”选拔;严禁签订预录协议、承诺和“包捞”;严禁以高额物资奖励等方式争抢生源。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加大隐形变异和违规竞赛查处,严厉打击机构与“黑竞赛”“密考”勾结行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震慑力。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落实阳光招生要求,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和咨询方式等。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宣传必须归口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与学校官方微信发布版本保持一致。要主动下沉镇街社区,加强对招生入学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引导家长关注官方招生信息,不轻信他人录取承诺而上当受骗。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树立科学的育人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各类招生宣传和校园开放日均不得有违《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十不得一严禁”和教育部“十项严禁”工作纪律要求。各学校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应在校门口、保安室等显眼地点书面张贴“不收简历”的声明。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要严格遵守《校园开放日指引》规定,校园开放日活动统一在每年 4 月下旬至 5 月中旬进行,各中小学举办开放日均需提前 3 个工作日报主管教育部门。校园开放日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面谈等,不得以各种方式收集任何学生和家长的信息,不得收取学生简历材料,不得进行违规宣传或虚假宣传,不得组建“家长群”“答疑群”。开放日工作人员由能正确解读招生政策的学校教职工担任,避免出现校外人员冒充学校教职工等管理不慎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格落实廉政招生和规范招生的要求,确保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公开透明。要主动公布招生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确保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记录。有效投诉线索要形成专项台账,凡投诉必查、凡查实必究,对相关涉事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自媒体及时核查处置。要健全违规招生责任追究机制,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以及扰乱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教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1.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docx
2.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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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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