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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涉案摩托车盗窃后开至某地下停车场隐藏。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涉案摩托车前往外地时,因摩托车发生故障且维修费用较高,李某某遂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刘某。经查,涉案摩托车由被害人赵某某于2024年5月21日以28000元的价格向原车主葛某购买。经公安机关及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联合走访调查,涉案摩托车在案发日的非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为12000—1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涉案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辩称称涉案摩托车系2005年出产,现在的利用价值没有这么大,其觉得仅价值八九千元。那么,在盗窃犯罪中,涉案物品未能估价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盗窃的数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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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四条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有这样的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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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而言,涉案的被盗摩托车系未上市流通的物品,被害人通过私人渠道购买所得,相关的购买价格是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的实际价值、稀有程度、购置难易程度及个人喜好等因素议价而得,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不能将这种支付凭证简单认定为被盗财物的“有效价格证明”,需要估价机构进行有效估价。
但是,估价机构对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基础、依据、方法等亦有相关的要求,2014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中规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实践中较常使用的是市场法和成本法,而这些认定方法的基础在于被盗财物存在于流通领域,具有充分发育的、较为稳定的交易市场,能够搜集到“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台前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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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被盗财物不存在于流通领域,没有稳定的交易市场,往往仅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一些摩托车爱好者、俱乐部中进行私下交易,且价格波动较大。因此,估价机构对此类物品一般不会出具正式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这就给认定盗窃数额增加了难度。
在此情况下,本案中,在认定盗窃数额并据此确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及量刑幅度时,应当一方面参考“涉案摩托车系由被害人在2024年5月21日以28000元的价格购买”、“2024年6月18日被盗”、“经走访调查涉案摩托车在案发日的非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为12000—13000元”等事实,充分考量成本、折旧、被害人的损失等因素,认定盗窃数额已经达到关于盗窃犯罪2000元“数额较大”,而尚未达到“数额巨大”;另一方面不同于其他盗窃案件主要凭借盗窃数额确定量刑幅度,而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赃物追缴情况等情节在法定刑之内作出相应判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做到罚当其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台前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台前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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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台前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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