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工程师孙某在杭州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工作了两年多,负责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提起那段日子,孙某印象最深的是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反复发布的那条通知:“正常全勤时间,早上九点半,晚上十点半。”群里还经常出现“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甚至贴心地表示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日晚上开会成了家常便饭,钉钉打卡记录清清楚楚地显示着他每天远超八小时的工作时长。
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两年多的加班费。仲裁结果不如预期,他没有就此作罢,而是选择将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公司拿出了规章制度作为护身符,称公司设有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必须走流程、经审批才能认定,孙某虽然有打卡记录,但因为没经过审批流程,不能算作公司安排的加班。
孙某的回应一针见血: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里反复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甚至在群里通报表彰加班行为,“如果公司都不把审批制度当回事,怎么能转过头用它来拒绝支付加班费?”
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在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滥用,部分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身没有问题,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不能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实质上已经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即便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然成立。如果劳动者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在休息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能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
胡宇法官还特别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就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并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证明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况,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的加班费,共计十四万余元。
这并非孤立的个案。就在这起案件通报的同时,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组引人深思的数据。据该院通报,近三年共审结涉休息休假类劳动争议案件四千一百七十七件,其中涉及“离线休息权”的案件达六百一十九件,占同期涉加班费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每十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有四件涉及休息休假权益纠纷。
下班后手机不敢静音,微信群里随时待命,线上会议培训一个接一个,这类加班如何认定、时长如何计算、证据如何固定,已经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北京二中院在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工程公司频繁在下班后通过线上会议培训等方式安排员工参会,并规定不参加要“自愿捐款”,法院认为这种强制或变相强制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线上活动,明显侵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应认定为加班,最终酌定公司支付加班费一万九千元。
随着即时通讯工具普及,下班后通过线上方式处理工作的现象日益增多,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催生了“隐形加班”问题。这类案件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的特点。但法院同时提醒,应当区分“简单汇报回复”与“实质性工作任务”两种情形,避免将劳动者偶尔短暂的非工作时间工作行为泛化为加班,同时也要保障劳动者在确实被占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案件通报中特别提示,劳动者应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原始凭证。对于线上加班,尤其要注意保存会议通知、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等电子证据。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截图和记录,在关键时刻可能就是维权的突破口。
技术研发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人文关怀,为劳动者提供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休息权是每一位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是可以随意被剥夺的“福利”。这一判决也释放出清晰的信号,加班审批制度不是企业可以随意使用的免责金牌,实质上的工作安排本身就构成了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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