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青年论坛暨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2026年年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承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课题组协办,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辽宁大学、西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广东医科大学等高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等科研机构,来自法律出版社、译林出版社、《比较法研究》《法学》《中国法律评论》《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河北学刊》《南开学报》等学术期刊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及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会议。
![]()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教授先后致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主持开幕式,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年会主题,期待通过本次年会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研究员线上致辞,代表指导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南开大学法学院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学术特色予以充分肯定,并指出此次年会汇聚行政法、宪法、社会法等不同代际与领域的学者,围绕健康权保障、数字法治等议题深度对话,凝聚多元智慧,为健康中国与法治中国贡献法学智慧。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致欢迎辞,他追溯了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讨论,对与会领导、专家学者和师生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谢意,期待通过本次年会碰撞思想、激发新知,预祝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教授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向与会专家表示欢迎,并回顾了南开法学的深厚渊源与历史发展,介绍了南开法学学科建设与办学特色。宋华琳教授指出,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社会立法方兴未艾的关键时期,会议的召开恰逢其时,年会作为行政法青年论坛的独特定位,希望为青年学人搭建成长平台,推动学术薪火相传。最后,宋华琳教授对与会领导、专家、实务界人员与期刊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预祝年会圆满召开。
![]()
开幕式后,各位与会学者移步南开大学法学楼外合影留念。
![]()
当天会议包括5个单元。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面向健康中国战略的社会法治革新”“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法治回应”“健康中国战略实现中的多元主体责任”“医疗保障的法律治理”“因应人口结构调整的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助推健康中国战略下的法治保障与政策构建建言献策。
第一单元 面向健康中国战略的社会法治革新
第一单元“面向健康中国战略的社会法治革新”由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研究员、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作主题报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加以评议。
![]()
![]()
报告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教授报告主题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司法适用》。娄宇教授指出平台经济催生的大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传统工伤保险体系之外,面临严峻的职业安全风险,“新职伤”与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雇主责任及第三人侵权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请求权关系。娄宇教授认为“新职伤”是强制参保的社会保险,与工伤保险处于同一位阶,可视为其特殊类型,而“新职伤”建立在不完全劳动关系之上,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并主张应在认清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立足平台用工实际,对工业时代形成的工伤保险与其他赔偿的请求权体系进行精准修正,以稳妥处理制度衔接问题。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研究员报告主题为《老龄化与数字化怎样在社会法中相遇?》。王天玉研究员认为老龄化与人工智能替代劳动两大趋势的叠加,从“收”与“支”两端对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制度构成根本性冲击,应打破对传统劳动关系的依赖,扩大社保筹资渠道。并提出“数字税”和“机器人税”的引入猜想,以此重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完成社会法与税法在智能化时代的时代使命。
![]()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报告主题为《面向数智时代的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田野教授从人工智能革命对劳动者人格权的冲击切入,揭示了技术发展在解放人类承诺与现实算法控制之间的矛盾。田野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在夺走工作岗位之外,更以无形算法构筑了新型“数字职场”,劳动者困于系统之中,面临从生理人到数字人的异化,并通过网约车司机过劳死案例说明司法实践已借助“生活经验法则”“公序良俗”等政策性原则,对不合理的算法规则进行否定性评价,以个案积极矫正被算法扭曲的从属关系,捍卫劳动者的基本人格尊严。
![]()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报告主题为《老龄化背景下再论特殊需要信托:从公权与私权共担的角度》。金锦萍副教授认为失智失能老龄阶段的核心是服务而非金钱,从而引入“特殊需要信托”概念,核心是为心智障碍者、失智老人等完全无法依靠自身满足日常需要的人群,提供一种超越生存底线、提升生活质量的综合机制。金锦萍副教授点明“特殊需要信托”已超越私益信托范畴,兼具私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因此不能仅按私益逻辑运作,提出应构建“政府托底、信托专业、社会协同”的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模式。
![]()
评议环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教授对娄宇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蒋红珍教授高度肯定了娄宇教授报告清晰的问题意识与严谨的逻辑结构,并就新职业伤害保障如何在动态的劳动形态与多元社保体系之间达成协调以及司法适用面向提出追问,期待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支撑。
![]()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对王天玉研究员的报告进行评议。凌维慈教授对王天玉研究员研究选题的时代价值表示肯定,并以短期和长期的视角分别审视社保问题,以扫地机器人代替清洁工人的案例为引,指出当个别群体在技术进步中付出代价时,国家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对报告进行评议。武亦文教授结合实务经验,就娄宇教授报告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路径研究提出了务实且有方法论反思的评议;就王天玉研究员的报告,武亦文教授肯定了报告中提出的“数字税”“机器人税”等税收扩张思路,同时指出单一依赖税收工具可能具有局限性,应当进行统一制度安排;就田野教授的报告,武亦文教授认为“人格是否具有从属性”这一观点本身值得商榷,是否有必要再单独建构一套“劳动者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体系尚有论证空间;就金锦萍副教授的报告,武亦文教授肯定了该研究的问题意识与时代价值,并就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提出追问。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对金锦萍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张力教授认为“特殊需要信托”是私法工具和公法义务的结合,同时探讨了公权力介入“特殊需要信托”的边界和方式,并提出了国企是否可以作为“公共受托人”入场以及未来应从哪些方面构建权责清晰的协同机制等问题。
![]()
第二单元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法治回应
第二单元“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法治回应”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院长孙海波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胡汝为副教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田林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俊老师作主题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龙贤副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杨金晶副教授对主题报告加以评议。
![]()
![]()
报告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报告主题为《反思我国养老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备案登记还是行政许可?》。张卿教授以养老机构准入制度改革实效为核心,指出2018年由行政许可转为登记备案后,养老机构数量不增反降,与老龄化趋势相悖,事后监管失灵问题突出。司法实践与规范层面,法院结合《行政许可法》第13条,对备案与许可的适用边界、监管效果进行审查,明确养老服务市场存在严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外部性风险。法院在裁判中实质认可事前监管的必要性,就市场失灵判断、事后救济不足、许可与备案优劣对比形成裁判逻辑,倾向于以行政许可强化事前筛选。备案制下事后标准难以强制执行、远程监控与隐私保护冲突、监管成本与威慑不足,单纯事后监管无法解决养老服务的特殊性风险。
![]()
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教授报告主题为《中国老年人健康权的规范内涵及其实现进路》。杨复卫教授聚焦老年人健康权规范建构与实现,指出现有研究偏重政策立法、缺少健康权专门法理证成,司法与规范层面已认可健康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应确立为老年人基本权利并实行倾斜保护。规范与实践层面,健康权实现存在支持措施低效、配套制度缺失、财政保障不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均等化忽视老年特质等问题。法院通过干预阶梯、分层保障、需求响应型供给、差异化给付等法理逻辑,推动健康权从行政救助向法定权利转型,明确政府责任边界与多元社会参与规则。制度局限上,健康权给付立法仍偏向行政救助、裁量权规范不足、财政约束刚性、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健全。
![]()
中山大学法学院胡汝为副教授报告主题为《医养结合服务有效供给与医疗资源配置的政府规制研究》。胡汝为副教授以医养结合的政府规制转型为核心,指出传统链式监管反应滞后、老年人处于被动地位,导致医疗资源配置碎片化、服务衔接失灵。司法与规制实践层面,法院与监管机关正视需求转型与制度错位、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数字鸿沟三大痛点,认可医养结合属信用品与专业服务,不能简单备案放任。进而构建以权利保护为中心、三方协同的规制模式,采用分层分类标准化、回应性监管、数字包容三大工具,区分基本医疗、非基本医疗、长期照护实施分类规制。规制局限上,部门监管分割、逆向选择与柠檬市场、数字包容配套不足、老年人感知难以纳入评价体系。
![]()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田林副教授报告主题为《老龄化背景下无子人士的财产继承与养老服务衔接机制》。田林副教授围绕无子人士财产继承与养老信托闭环展开,指出少子化背景下丁克、失独等群体扩大,财产捐赠与养老服务脱节、法定继承范围狭窄、慈善信托制度障碍突出。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司法与立法借鉴德国护理保险和慈善信托、日本介护保险和成年养子经验,认可养老特殊信托、政府监管、慈善组织托底、财产捐赠与服务衔接的制度逻辑,试图解决生前捐赠保障不足、财产沉睡、人格尊严减等问题。在制度局限上,则存在慈善信托体系化不足、法律规则制约、监管与运营机制缺失、域外制度本土化适配困难。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俊老师报告主题为《新业态劳动者退休权保障困境的宪法因应》。李俊老师以新业态劳动者退休权宪法保障为主题,指出传统退休制度以劳动关系与职工身份为核心,将平台劳动者排除在外,存在退休权主体不明、社保参保率低、长护险覆盖不足、退休生活保障残缺等困境。宪法与司法层面,依据《宪法》第44条,通过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企业职工范畴,确立退休权兼具自由权与生存权属性,明确国家、平台、社会的多层保障义务。但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模糊、非典型劳动者覆盖不足、缴费年限与参保制度适配性差、退休保障仅局限于社保而缺少福利与服务支撑等多重问题。
![]()
评议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对张卿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张红教授认为张卿教授关于养老机构准入规制的研究视角精准、逻辑严谨,从市场失灵切入对比许可与备案监管手段,具有普遍参考价值。张红教授提出,应区分政府规制正当性与规制工具选择正当性,细化规制目标,综合运用备案、标准、处罚、信用评价等多元工具协同发力,并指出需结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3条,厘清养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法释义学难题。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佳宁教授对杨复卫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郑佳宁教授指出,老龄化法治回应属于领域法问题,核心是“人”与“钱”两大维度。郑佳宁教授认为,应引入信义义务重建代际与社会信任,破解养老服务运营模式原始、资金保值增值不足的困境,推动养老资金与金融法、证券法协同发展,并提出借助DESG制度强化数字平台主体责任,实现数据租金合理分配,助力养老保障社会化。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对胡汝为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卢超研究员认为胡汝为副教授关于医养结合的研究精准把握政策与法律定位,清晰界定医养结合服务为多属性复合法律形态,将政府规制理论融入社会政策分析,对分级分类监管、回应性规制等微型规制工具的解读具有深度。卢超研究员提出,应进一步厘清“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与产业政策、规制监管的边界,强化理论与国家政策用语的衔接适配。
![]()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龙贤副教授对田林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李龙贤副教授认为田林副教授针对无子人士养老与继承的研究紧扣少子化时代痛点,兼具问题意识与实践价值,融合民法、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多维度视角,借鉴德日域外经验提出保险托底、慈善闭环等思路。李龙贤副教授建议,应强化少数群体利益理论支撑,补充司法案例与实证数据,规范“无子人士”法律概念,完善继承、慈善信托与养老服务的法治化衔接。
![]()
安徽大学法学院杨金晶副教授对李俊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杨金晶副教授认为李俊老师关于新业态劳动者退休权的研究选题新颖、论证扎实,首次从宪法第44条退休权条款展开分析,突破传统劳动法研究局限,为新业态劳动者纳入保障体系提供法理依据。杨金晶副教授建议,应完善路径部分标题设置,清晰界定退休权主体标准,强化支配性劳动管理与弱势劳动者特别保护的关联论证,进一步明确新业态劳动者退休权的特殊属性。
![]()
第三单元健康中国战略实现中的多元主体责任
第三单元“健康中国战略实现中的多元主体责任”由法律出版社学术对外分社易明群社长、《浙江社会科学》杂志社陈亚飞研究员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由海副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张瑄助理研究员、辽宁大学法学院全姬老师、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后曹梦娇老师、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毋文老师作主题报告;天津商业大学教学质量保障中心主任、法学院陈丹教授、《中国法律评论》万颖副编审、中南大学法学院谢冰清副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锴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邢昕副教授加以评议。
![]()
![]()
报告环节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由海副研究员报告主题为《健康权立法:规范、理路及其体系化》。王由海副研究员指出,我国健康领域立法已从“卫生立法”转向“健康权立法”;并从宪法层面阐释,健康权是可通过体系解释推导的基本权利,兼具消极防御与积极请求双重属性,对应国家尊重、给付与保护三大义务。建议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统领地位,制定统一《公共卫生法》并完善医疗服务法律群;同时细化民事保护规则,确立健康权可诉性,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张瑄助理研究员报告主题为《数字社会中福利行政的结构转型——基于医疗服务供给机制的考察》。以深圳电子处方中心为实证样本,指出数字医疗使医疗服务供给发生转变。张瑄助理研究员认为,数字医疗背景下福利行政的供给结构发生更新,供给主体由组织中心转向平台组织的多主体网络,实现方式由直接供给转向平台化、数据化运行机制,责任结构由集中承担转向分布配置。并强调行政法的关注重心应从“主体责任的界定”转向“供给结构的组织与控制”,需关注服务准入边界、算法规制与责任机制等问题。
![]()
辽宁大学法学院全姬老师报告主题为《论行政协议中单方行为的界分与诉讼构造——从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切入》。全姬老师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样本,探讨给付行政从“单方决定”向“契约合意”的范式转换。提出以“裁量与羁束”属性为穿透式审查工具,区分行政协议与单方行政行为的边界,并主张从“行为说”转向“关系说”,构建抗告诉讼与当事者诉讼并行的救济体系,以解决行政协议诉讼结构失衡问题。
![]()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博士后曹梦娇老师报告主题为《数字给付行政中辅助性原则的嬗变与革新》。曹梦娇老师以四川省生育津贴“民生直达”为切入点,探讨数字化给付中辅助性原则的内在价值冲突。并指出数字化导致给付责任执行的去层级化,消解了行政意义下辅助性原则的技术性和行政性,用人单位的中介功能逐渐流失。主张将“效能”而非“效率”作为实质判断标准,以风险外部性为依据重构国家与社会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分配。
![]()
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毋文老师报告主题为《健康中国战略与公共卫生法的发展》。毋文老师系统梳理了公共卫生法的演进脉络,指出公共卫生法已从基于警察法的传统模式转向新公共卫生法,“健康下的自由”成为重要目标。同时,健康正义理念应嵌入公共卫生法以缩小健康差异;而法律流行病学为公共卫生法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和评估工具,使其不仅具有合法性,更具有科学性。
![]()
评议环节
天津商业大学教学质量保障中心主任、法学院陈丹教授对王由海副研究员的报告进行评议。陈丹教授认为文章聚焦健康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兼具理论深度与强烈的问题意识;建议进一步明确健康权的宪法定位,构建二元健康权益规范体系,完善立法构想与设计。
![]()
《中国法律评论》万颖副编审对张瑄助理研究员的报告进行评议。万颖副编审指出文章选题紧扣热点、框架清晰,但从医疗服务判定整个福利行政结构转型的切口可行性存疑,部分内容逻辑与视角可进一步优化,对策研究也可再深化,同时统一“更新”“转型”“重构”等概念的使用。
![]()
中南大学法学院谢冰清副教授对全姬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谢冰清副教授认为选题具有研究价值、文献翔实;但建议进一步厘清长护险定点服务协议的写作方式——是以小见大从而剖析类似协议的诉讼构造,还是仅作为切入点论述行政协议的一般问题,同时提出可以增加我国现实语境内容及启示部分篇幅。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锴副教授对曹梦娇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黄锴副教授指出,给付领域自动化行政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探讨了辅助性原则的内涵界定问题,究竟是处理国家、社会、个人关系,还是处理政府层级权力配置关系;同时提出辅助性原则本土化的思考,强调需从我国宪制结构出发赋予其规范意义。
![]()
郑州大学法学院邢昕副教授对毋文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邢昕副教授认为文章既有家国情怀,又有宏观框架指引,并就健康正义理念的实现路径与法律流行病学研究方法的拓展提出了思考,探讨了如何避免“以健康正义之名而做不健康正义之实”的问题。
![]()
第四单元医疗保障的法律治理
第四单元“医疗保障的法律治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和《河北学刊》赵新潮执行主编主持。北京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张超副主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陈明老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杜娃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昕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薛家熙作主题报告;南京大学法学院蔡琳副教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刘岳川副教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贾圣真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明喆副教授加以评议。
![]()
![]()
报告环节
北京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张超副主任报告主题为《公立医院公益性法律义务的体系化建构——基于健康权保障的视角》。重点介绍公立医院公益性从原则走向义务的问题,并对义务虚置原因从法律规则缺位、行为标准缺失、责任问责机制偏软、权利救济存在障碍四方面进行讨论,并建议从五方面推进改革:一是明确公立医院核心服务清单,建立清单与支付、投入、定价的联动机制;二是统一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法律标准;三是强化信息化监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推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四是构建涵盖行政、民事及公益诉讼的多层次责任体系,防止以内部考核替代法律责任;五是推动程序化公开与监督,要求医院主动公开公益性信息,并引入患者代表和社会监督机制。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陈明老师报告主题为《法治医保的程序主义进路》。陈明老师指出当前医保法治化进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凸显,提出应强化程序正义,主张构建两类核心程序:一是“协商型决策程序”,确保从政策制定到评估反馈的全流程多元参与和科学论证;二是“合作型服务提供程序”,重塑医保谈判与服务协议规则,建立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事中预警机制,变被动管理为协同治理。陈明老师强调,在政策需灵活调整的医保领域,程序化设计是平衡行政专业性、权益保障与社会可接受度的必要桥梁,应成为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着力点。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杜娃妮报告主题为《医保支付方式的风险规制逻辑——以DRG/DIP为中心的分析》。杜娃妮指出当前推行的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IP(按病种分值付费)医保支付方式,其本质已超越传统的“费用结算工具”,应被视为一种旨在防控基金支出失衡、不当诊疗等结构性风险的“风险规制工具”。应通过技术规则与协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行为,推动治理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引导。但这也对行政法提出新挑战:一是影响权益的技术规则缺乏程序规范;二是协议内容边界不清,重大处理易规避正当程序;三是争议节点模糊导致救济困难。对此,应推动核心规则程序化、明确协议管理边界、畅通救济渠道,以法治回应“技术-协议-激励”构成的复杂治理结构。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昕妍报告主题为《从“兜底”迈向“优先”:构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损害的国家无过错补偿机制》。王昕妍指出我国现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机制存在明显不足,并提出核心观点:应推动国家补偿责任从“兜底”转向“优先”,构建无过错的补偿机制,以保障受种者权益、维护公众对疫苗接种的信心。我国现行疫苗接种损害补偿机制存在门槛高、程序繁、覆盖窄等问题,大量受种者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这不仅损害个体权益,更削弱公众接种信心,影响群体免疫。对此,主张改革现有“兜底”模式,构建以“义务接种 + 损害事实 + 因果关系”为核心要件的国家无过错优先补偿机制,采用“优势证据”原则降低举证难度,以体现免疫规划的公共属性,实现风险共担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薛家熙报告主题为《论长期护理保险权的证成与实现路径》。薛家熙指出自2016年启动试点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虽在多地探索,但仍面临立法层级低、规则碎片化、保障不均等核心困境。面对我国超4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的严峻照护压力,长期护理风险已成为必须由社会共同应对的公共议题。薛家熙明确提出应以确立“长期护理保险权”为核心,推动制度建设。该权利是公民基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具备向国家请求待遇保障的公法属性并从伦理正当性、法律相容性与现实可行性三个层面论证了该权利,并提出相应的系统性建议:首要任务是推动全国统一立法,如在《社会保险法》中增设专章,明确其为“第六险”;同时需构建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并细化从参保到给付的行政保障规则。
![]()
评议环节
南京大学法学院蔡琳副教授对张超的报告进行评议。蔡琳副教授指出,在要求公立医院履行特定义务时,应尊重其专业判断,不宜通过规则过度细化其行为方式,而应在制度设计中给予其必要的专业裁量空间。第二,关于“体系化”建构,不应简单理解为将不同部门法拼合在一起。在专门领域法内构建体系,需确立该领域的核心概念与逻辑主线。否则,不同法律关系之间可能产生张力,增加制度协调的难度。第三,报告在论述逻辑的转换与衔接上略显跳跃,阅读时流畅性可进一步增强。
![]()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研究员对薛家熙和王昕妍的报告进行评议。傅蔚冈研究员首先肯定薛家熙博士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权利证成”三层框架,价值基础扎实,但未能充分回答“为何它必须是法律权利,而非政策目标”这一根本问题,建议在此核心论点上作更深入的挖掘。并提醒需警惕制度可能隐含的“累退”风险,即最需要保障的群体实际获益可能最少,在权利论证中需对此风险做出有力回应。就王昕妍博士的报告,傅蔚冈研究员赞赏其清晰论证了在国家强制接种背景下,将剩余风险责任定位为国家优先责任的逻辑。同时,也提出了两点深化建议:其一,论文提出的“国家先赔、再行追偿”机制在现实中可能面临挑战,特别是当追偿对象是半行政化的疾控接种单位时,执行效力存疑。其二,在筹资机制上,可进一步思考如何在中国特有的疫苗定价与采购体系下,更合理地在国家与生产企业间分配风险成本,而非主要由财政承担。
![]()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刘岳川副教授进行评议。刘岳川副教授指出,由于医保年度支付额度有限,不少医院在年底面临资金紧张,甚至出现治疗项目暂停、手术排期延后的现象,并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例,认为虽然将其确立为权利有助于保障失能群体,但也可能引发家庭责任向国家过度转移的困境。刘岳川副教授还指出当前相关研究多集中于论证长期护理保险的正当性与路径,对潜在争议与实施难点探讨不足,建议未来研究应更全面呈现多元观点,以推动政策与实践的平衡发展。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贾圣真副教授对王昕妍报告进行评议。贾圣真副教授表示赞同文章主要观点,但强调需进一步明确法律实现路径,并指出文章后半部分可进一步聚焦“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能否兼得”“国家补偿后向疫苗企业代位求偿的法律途径”等现实问题。贾圣真副教授提出,若损害可归因于疫苗问题,依据《疫苗管理法》,此类情形更易进入公法调整范畴,这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的厘清。贾老师认为,国家补偿、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若能形成梯度化标准,将发挥行为引导与激励作用,需运用法经济学思维,让不同救济途径的标准有效引导潜在受害者的合理选择,推动救济制度的整体效率。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明喆副教授对薛家熙报告进行评议。王明喆副教授高度肯定薛家熙博士整体框架的同时,就论证细节提出若干完善建议。王明喆副教授认为,该研究提出的“综合立法、权利救济、行政保障”实现路径值得借鉴,体现了较高的学术价值。同时建议可进一步思考权利救济与行政保障二者的逻辑顺序,以使制度设计更清晰。
![]()
第五单元 因应人口结构调整的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
第五单元“因应人口结构调整的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和译林出版社编审上海出版中心王笑红主编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韦科顺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申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季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李佳伦和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琳作主题报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浙江社会科学院王莉副研究员、《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贾卓威编辑、南开大学法学院郑志行老师、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健老师加以评议。
![]()
![]()
报告环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韦科顺老师报告主题为《给付行政视域下托育服务国家责任的规范构造》。韦科顺老师的报告围绕托育服务法草案,探讨国家公权力介入0-3岁婴幼儿托育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造。以给付行政为分析视角,指出将托育服务纳入准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层级过低、备案制准入宽松等问题,并提出可从央地事权法治化划分、多元供给主体类型化规制、从备案制转向实质许可制、财政支持法定化等方面解决。韦科顺老师认为托育立法的深层逻辑是以给付行政重塑国家—家庭—社会三元关系,将托育服务纳入法治轨道。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申耀的报告主题为《托育服务立法中的国家保护义务及其实现》。申耀认为托育立法正当性受国家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共同支撑,并主体部分引入德国“不足禁止”审查基准,提出国家保护义务穿透立法裁量的三处路径在托育领域,保护义务依据为婴幼儿健康权,范围应拓展至健康发育。并从以下方面进行深入论证:转向主观权利范式,明确婴幼儿获得安全托育的权利;严密组织程序保障,理清卫健与教育部门职责,细化准入与退出程序;拓展保护范围,回应忽视照护、屏幕暴露等新型风险,对标国际标准。
![]()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季熠的报告主题为《间接行政给付的国家责任重构:以基本医疗服务为例》。季熠以基本医疗保险为观察对象,探讨国家通过行政协议委托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后,国家责任的形态转变,认为分解住院、控费挤压质量等现象背后,是间接给付模式导致的责任主体与履行主体分离。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进路:一是规制责任强化,包括医保目录调整程序规范化、支付制度科学化、协议解除的特别限制;二是监督责任重塑,基于智慧医保更好发挥经办机构监督作用,同时回应市场主体参与监督时的国家责任配置;三是承接责任确认,国家需保留在特殊情形下自我承接的最终责任,涵盖经办监管与机构履行两个方面。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李佳伦的报告主题为《家庭照护者:法律地位何以证成?》。李佳伦聚焦老龄化、少子化背景下家庭照顾者的法律地位缺失问题,探寻其理论基础与规范进路。家庭照顾者承担照护劳动,面临就业权、发展权等“照护惩罚”,但我国规范层面缺乏对其法律地位的确认,成因有二:一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我国确立了补缺型福利体系,国家不介入家庭内部事务,家庭内照护被定位为非法定的“劳动”,照顾者无法纳入以就业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法定义务与伦理责任的双重约束,照护被绝对化为家庭成员间的义务与责任,儒家“家本位”传统使照顾者权利消融于家庭秩序之中。并从三方面证成家庭照顾者的法律地位:其一,照护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家庭、国家与社会应共同承担集体责任;其二,家庭照护具有劳动价值,需打破有偿劳动与无偿劳动的二元对立;其三,确立照顾者地位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与代际平等。
![]()
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琳的报告主题为《健康权视域下我国分级诊疗制度的规范构造研究》。周琳博士从健康权视角出发,探讨分级诊疗制度的规范基础与制度构造,论证了健康权作为分级诊疗制度的宪法基础。健康权的规范属性在分级诊疗中展开为四重价值基准:优先性对应需求导向,优先保障最基本医疗需求;公共性对应平等可及,要求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平等;资源约束性引入效率标准,但效率须受健康权框架限制;专业依赖性要求尊重医学判断的中介地位。并提出三方面进路:一是构建以健康权为导向的医疗资源规划体系,明确分级对象、标准与决策程序;二是发展以可及性与质量为标准的多元实施机制;三是确立个人最低医疗保障的审查与救济机制,划定制度边界。
![]()
评议环节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对韦科顺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李泠烨副教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引入历史维度,挖掘我国托儿所等制度经验作为参照;二是借鉴社会行政法理论资源,从自负其责原则而非单纯国家保护义务进行论证;三是审慎对待权利请求权与司法审查的主张。
![]()
浙江社会科学院《浙江学刊》王莉副研究员对申耀的报告进行评议。王莉副研究员认为申耀以婴幼儿健康权为视角,直面个体保护,问题意识清晰,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选题聚焦需更充分论证,应以更宏大的制度观察为底色,处理好国家—机构—婴幼儿等关系后再行收束;二是结构上第一部分理论篇幅过大,建议重新谋划布局,平衡理论与立法实现之间的比重。
![]()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贾卓威编辑对季熠的报告进行评议。贾卓威编辑借用“揭开家庭面纱”概括学术抱负,肯定其选题价值,并提出三点追问:一是结构上驳论充分但立论薄弱,证成力度不足;二是论证聚焦于“照护”而非“照护者”,公益属性与劳动价值等论据与主体地位的关联有待加强;三是建议加强文献的直接引用。
![]()
南开大学法学院郑志行老师对李佳伦的报告进行评议。郑志行老师首先肯定了论文整体优秀,但存在结构松散问题,间接给付、国家责任、基本医疗服务三个命题各自展开而缺乏统合,论证从间接给付切入却扩展至整个基本医疗服务,导致焦点游移。建议以国家责任为核心理论收紧两端,找准核心问题与理论“松紧带”,实现论证的有机整合。
![]()
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健老师对周琳的报告进行评议。金健老师首先对问题意识与论文完整度进行肯定,同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健康权的宪法规范基础论证不充分,理论根基不稳;二是从健康权推导资源配置义务时跳过了国家保护义务这一逻辑环节;三是“健康正义”概念引入造成混乱;四是本土化路径以比较法为基础,但缺乏对中国适用的正当性论证。
![]()
闭幕式
2026年4月25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青年论坛暨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2026年年会圆满落幕。闭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对会议进行学术总结,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发表闭幕致辞。
![]()
刘连泰教授首先强调了本次年会的重要意义,认为青年学者讨论养老、医疗、托幼、数字困局等问题,并非“不在其位而谋其政”,而恰恰体现了一种前瞻性的学术责任感。虽然青年学者尚未真正进入这些人生阶段,但正因为尚未深陷其中,反而能够保持更为理性、冷静和超脱的观察视角。其次聚焦法律与社会政策的关系,认为要将研究视野从纯粹的法教义学扩展到社会政策领域,关注政策治理问题,构建更完整的公法图景。最后在肯定跨学科研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当传统法教义学无法完全回应社会政策问题时,应当接受制度能力的有限性,接受命运的不可控,在有限中寻求更现实、更谦卑的治理方案。
![]()
胡敏洁教授首先表达了对宋华琳教授及南开会务组师生的感谢,肯定了论坛搭建交流平台的重要意义;其次回到“健康中国战略下法律与社会政策”这一宏大主题本身,指出当前研究虽然议题丰富、内容充实,但也因主题过于宏大而容易分散,因此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聚焦核心问题,尤其是在权利理论和基础理论两个层面深化推进,不应仅仅关注具体问题如何解决,更要追问问题背后的共通法理。
![]()
宋华琳教授首先对“法律与社会政策”系列会议进行系统性回顾,强调这一学术平台的延续与学术共同体意义;其次总结本次会议最突出的学术特质,是法律与社会政策研究中跨学科互动的显著加强,尤其是公法学与社会法之间的深度交流,进一步反思法释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关系,强调二者应当形成互补;并将视角延伸到国家立法实践,指出当前社会立法正在进入重要发展阶段,法律研究应积极回应民生保障需求,让法律真正成为改善社会生活的重要力量。最后,宋华琳教授对参会师友,对南开和浙大联合会务组师生表示感谢。
![]()
文章来源:“南开大学法学院”公众号
⚖️
Serving national strategies, focusing o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