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赃款出资,出资有效吗?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用违法所得的钱出资,出资有效吗?股权会怎么处理?针对股东用违法所得的钱出资的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如下:1.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贪污、挪用等普通违法所得的货币出资,出资行为有效,股东可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并未要求出资款的来源必须合法,资本充实原则优先,以维护公司资本稳定与善意第三人利益。2.若出资款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出资行为无效,该出资会被依法没收,股东无法取得股东资格。3.对于普通违法所得出资的股权,司法机关不会直接否定股东资格,而是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该股权,所得款项用于追缴违法所得,既实现刑事追缴目的,也不影响公司资本稳定。
一、出资款来源违法,不影响出资行为的私法效力
(一)法律未对出资款的来源合法性作出限制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只要该货币可以依法交付、转移所有权即可。现行有效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仅明确了不得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并未将违法所得的货币排除在出资财产之外。
也就是说,法律仅审查出资财产本身是否符合出资条件,而不审查该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只要股东将货币足额交付给公司,完成了出资义务,出资行为的效力就不受款项来源的影响。
(二)资本充实原则优先,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司稳定
如果仅因出资款来源违法,就直接否定出资行为的效力,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这不仅会破坏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还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以及其他善意市场主体的利益。
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一旦交付给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作为善意的接收方,无需对股东出资款的来源承担主动审查义务,也不能因为股东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让公司和其他善意主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不同类型的违法所得,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一)普通违法所得:出资有效,通过处置股权追缴违法所得
对于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普通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出资行为是有效的,股东已经取得了股东资格,司法机关不会直接从公司抽回出资款,而是将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用转让所得的款项来追缴违法所得。这样一来,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会发生变化,只是股东发生了变更,既实现了刑事追缴的目的,也维护了公司的稳定。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出资无效,出资直接被没收
如果出资款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股东将该款项用于出资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洗钱罪,属于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直接否定该出资行为的效力,该出资款项会被依法没收,股东也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因为这种出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适用一般的出资效力规则。
三、实务中的风险防控要点
(一)公司无需主动审查出资款的来源
在接收股东的货币出资时,公司没有义务主动审查该款项的来源是否合法,只要股东足额将款项存入公司账户,就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后续发现该款项是违法所得,公司作为善意主体,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二)其他股东的注意义务
如果其他股东明知该股东的出资款是违法所得,仍然同意其出资,那么公司就不能被认定为善意主体,此时原款项的所有权人或者司法机关可能有权直接追回该款项,公司就会面临资本不足的风险,其他股东也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因此,其他股东如果发现出资款可能存在来源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异议,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出资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公法层面的处罚,而出资行为的效力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出资人存在犯罪行为,就直接否定其出资的效力,否则会损害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交易的稳定。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股东赵某,为了取得公司的控股权,挪用其原任职单位的公款5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从原股东处受让了公司30%的股权,并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了公司的登记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后来,赵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案发,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刑事判决明确要追缴其违法所得。此时,实业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赵某的出资款是违法所得,出资行为无效,要求否定赵某的股东资格,将该股权恢复到原股东名下,以维持公司的股权结构。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赵某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并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是认定赵某的出资行为有效,其持有的股权合法,司法机关在追缴违法所得时,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赵某持有的该30%股权,所得款项用于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实现了刑事追缴的目的,也维护了公司的资本稳定,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公司实务中,股东出资的来源问题往往会引发诸多争议,尤其是涉及违法所得出资的情况,处理规则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资本补足等一系列纠纷。如果您在公司运营、股东出资、股权处置等方面遇到疑难问题,可与专业律师沟通,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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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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