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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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存在多笔独立主债务,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节点产生争议的情形,债权人主张按单笔债务届满时间分别起算,保证人则主张统一自全部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那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应当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临沧某矿业公司诉西安某工程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起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遵从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每笔债务独立担保、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则单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自该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而非统一自整体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统一约定整体债权到期起算,多笔独立工程款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是否应当单独逐笔起算。
根据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自单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并未约定全部债务统一到期后整体起算保证期间。案涉多笔工程欠款债务,均单独对应结算单据、独立履行期限,每笔债务发生时间、到期时间相互独立。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仅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统一自债权确定之日或最后到期债权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最高额保证并非必然整体统一计算保证期间,遵循约定优先、法定兜底原则。合同明确约定单笔债务独立计算保证期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节点,分别起算保证期间;只有无特殊约定时,才适用整体统一起算规则。
此外,最高额保证的核心特征是担保未来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但并不否定单笔债权的独立性。从本案案情看,案涉每笔工程款债务独立结算、单独到期,权利义务相互区分,若统一按照整体债权确定之日起算保证期间,会不当扩大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期限,加重保证人负担,违背合同订立初衷与公平原则。因此,保证人主张全部债务统一起算保证期间的抗辩理由,依据不充分。
债权人主张案涉多笔债务按各自履行届满时间单独起算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对逾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起算规则以合同约定为首要依据。当事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计算方式与起算节点,厘清单笔债务与整体担保的关系。发生保证期间争议时,需严格结合合同条款与司法解释规定判断责任是否逾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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