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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出的离职通知,以最先到达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为准,一旦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表述先送达,哪怕后续有被迫解除通知,也无法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广东的陈某就因为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差,丢了近 4 万元的经济补偿。陈某因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情形,提前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通知从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可在 10 月 18 日上午 10 点,陈某先通过工作沟通渠道给直属主管发了消息,直言自己从当天起不干了,另有工作安排。而他寄出的书面被迫解除通知书,直到当天中午 12 点 25 分才被公司签收。之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38424 元的经济补偿金,最终两级法院都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源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属性。这种权利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立即解除,无需对方同意,且一经送达就不可撤销、不可逆。陈某给负责日常管理的直属主管发送的离职消息,已经视为向用人单位作出了明确的离职意思表示,这个表示在上午 10 点就已经送达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这一刻就已经终止。晚两个多小时才签收的被迫解除通知书,此时已没有可以解除的劳动关系,自然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更不能以此主张经济补偿。
这里要提醒所有劳动者,只要是向有管理权限的直属上级、人事部门发出的离职意思表示,无论书面还是即时消息形式,都会被认定为有效送达,并非只有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才算数。很多人容易踩的坑,就是一边准备被迫离职维权,一边又随口说出个人原因离职的话,两种完全不同的离职理由,会带来天差地别的法律后果: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定情形的被迫解除,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一旦先作出了个人原因离职的表示,就等于主动放弃了主张补偿的权利,后续再反悔,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不少网友看完这个案子都感慨,就差两个多小时,几万块的补偿打了水漂,真是维权的细节决定成败;也有人提醒,离职前一定要把法律规则摸透,千万别一时冲动乱发离职相关的消息,不然很容易吃大亏。正确的被迫解除操作,一定要确保被迫解除的通知优先送达用人单位,并且在通知送达前,不要通过任何渠道作出个人原因离职的意思表示,同时全程保留好送达凭证、公司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避免维权出现漏洞。
案件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 20 民终 41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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