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晚上,“转型Media人”组织了第二期法律公关线上直播沙龙,主题为“哪些黑公关痕迹能成为警方立案证据”,共有28位企业公关参加活动。
以下,为此次线上沙龙活动的干货总结:
哪些黑公关痕迹能成为警方立案证据?要说这个,必须先说清楚,司法实践中,黑公关都可能涉及哪些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除了以上罪名,一些黑公关行为,警方也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所谓证据,则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具体看,判断、确认需要收集哪些。
虽然企业公关不负责法务工作,但了解了这些,会让一位企业公关在遇到黑公关行为时,对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危机公关、维护企业权益,思路上更加清晰。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张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中》的第866页——所谓“重大损失”,在认定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与被害人的重大损失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退货损失;(2)滞销压库损失;(3)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
【取证要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践中,企业遭遇黑公关事件时,通常会优先选择以该罪名为依据,启动报案程序。
现实案例1
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2020年双十一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14.54%。被告人最终均获刑。
现实案例2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涛、李波为获取年度某车企广告采购业务,经事先预谋,共同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对手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长期采用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获取广告业务的事实,并指使他人通过在知名网站发布、转载等方式进行传播,以达到损害上海某广告公司信誉,利用舆论迫使其退出广告业务的目的。2016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上述文章被百余家媒体网站转载,浏览量达24万余次。上海某广告公司为消除上述文章引起的不良影响,聘请公关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处置,花费人民币80余万元,后因上述文章造成的负面影响,上海某广告公司被函告终止关于与某车企的广告业务合作。经查,案件告破,被告人获刑。
2、非法经营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追究非法经营罪刑事责任。
【取证要点】必须是营利为目的;必须明知(明知是虚假信息)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立案标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非法获取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取证要点】非法获取;数量规模
现实案例:
根据近期新华社、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山东烟台警方抓获两个专门炒作新能源汽车负面信息的新型网络水军团伙,关停网络账号8000余个。2025年7月以来,多家车企先后向烟台市公安局报警称,某知名网络平台出现大量涉及相关品牌新能源汽车质量、企业负责人的负面文章。警方研判发现,网络水军团伙注册多家公司,利用MCN机构操纵数千个平台账号,利用AI技术等批量炮制黑稿,IP地址集中,发文时间、内容也较为集中。账号都是批量买的,1个MCN账号上万,实名注册的个人账号每个几十元,有的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对买卖不知情甚至不知道注册过账号,其中一个人说,自己农村赶集的时候听说能领不锈钢盆,就把手机交给了别人,然后就被注册了自媒体账号。山东烟台警方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个以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个以上;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100条以上;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0000个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取证要点】数量规模;定性上有争议
现实案例
上海警方网安部门通报过一起利用AI造谣案。警方查明:王某某等3人成立工作室,控制500多个自媒体账号,引导AI软件自动生成并发布不实帖文30余万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警方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自媒体账号被封禁。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的MCN有4个“大号”,500多个“小号”。
5、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
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查明: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经营一家名为“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店,经营论文查重业务,由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即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具体负责运营。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董志超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文浩,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谢文浩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20单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谢文浩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385单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谢文浩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000单商品。
2014年4月23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认定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后经智齿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于4月28日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其淘宝网店铺被商品搜索降权处罚而导致的订单交易额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董志超、谢文浩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适用要点】主要适用于电商领域。电商领域,竞争对手之间恶意交易或者恶意差评,致使企业商品评分显著降低,平台推送流量支持锐减,严重影响商户正常经营。或者,竞争对手利用对电商平台管理规则的了解,恶意交易导致商户被平台判定从事虚假交易,相关商品被平台作出搜索降权的处罚,造成消费者无法在平台页面中搜索到相关产品。
【取证要点】属于破坏生产经营;损失数额认定;因果关系
6、诽谤罪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立案标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要点难点】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不是公诉案件
【取证要点】捏造事实
7、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作为衡量信息传播广度和社会影响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如果未达到上述数量,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践中同样可能立案。
【取证要点】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虚假;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现实案例
北京警方通报称,一名38岁男子因在某车企直播间内多次辱骂并散布不实信息,被依法刑事拘留。通报显示,2025年9月至10月,沈某某为发泄情绪,在直播间内多次进行辱骂谩骂,编造发布"十几辆车一起炸"等谣言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现实案例1
网络用户“葡萄碎碎冰”发布“广西比亚迪海鸥充电产生爆炸”的截图在网上流传,引发关注。比亚迪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并抓获实际造谣人,该造谣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现实案例2
网上传闻称“比亚迪将收购蔚来”,网上还出现一张所谓的朋友圈截图,微信名为“裴高枫@比亚迪汽车”。根据媒体报道,相关方报案后,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将造谣者抓获,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经查,造谣者是29岁的男子谢某,他为提升自媒体账号知名度、博取流量,利用AI软件合成不实图文,网上传播。
现实案例3
京东官方通报,造谣“刘姓商人涉嫌违法被抓”的梁某某,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此前有人散布谣言称一刘姓商人在北京市某高档酒店嫖娼,被警方当场抓获。这则谣言被刻意放在京东的相关动态下。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能规制黑公关行为的罪名,构罪标准普遍较高、取证有难度。因此,每次遭遇黑公关的企业,能够得以立案成功,都离不开当地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
以上,为上周日法律公关线上直播沙龙的内容浓缩版。但直播活动过程中一些更鲜活的解读和分享,因敏感性问题,则不便于落入文字之中。
2023年以来,“转型Media人”在北上广深杭五个城市组织法律公关线下沙龙活动,针对公关人群感兴趣的、大型的舆情话题,结合实战案例,做现场深度讲解,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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