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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要求。有的犯罪,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比如:滥用职犯罪,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滥用;没用职权的平头老百姓,拿什么滥用。有的犯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要从重处罚。比如:有些刑法条文专门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这在学理上被称为“身份犯”。
纵观整部刑法,身份差异在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等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上。一般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查处力度大,入罪门槛低,量刑标准也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理的要相对轻缓很多,入罪门槛高,刑罚结构也总体轻不少。
这集中体现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受贿犯罪、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的,要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类似对应犯罪的,容忍度低很多,量刑也重不少。
学理上把作上述区别处理的原因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犯罪,既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权益,又侵犯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因此社会危害更大。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犯罪,主要侵害的还是相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学理”是个高大上的名词,更确切的说,该称之为“观点”。“你学了,你这样认为,并表达出来,这是你的学理。”“我也学了,我那样认为,也表达出来了,这是我的学理。”
很多事情,看从哪个角度理解和解释。通过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观点,都可以称为学理。所以,有观点提出,不存在学理上的“通说”。
我也这样认为,观点是人的脑子里的事。“通说”能形成,证明对具体的、涉及利益的、没有明确法律标准的东西,全社会基本形成了一致认识。这是不现实的。
具体到法律上对前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处罚力度存在差异的解释上,如果想说“区别对待有理”,可以解释为“社会危害大小存在差异”。但如果想反过来说“区别对待无理”,也可以作另行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部也有职权,没职权怎么职务侵占的?而且,保护民营企业更多体现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更多注重保护私有财产,既是宪法规定的落实,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反正怎么解释都行得通,哪种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
判断哪个观点更好,还是得从实践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法律“世轻世重”“时轻时重”,主要看实践中哪个问题突出,亟需解决。
2026年4月10日,两高发布了新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8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由此拉平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同样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有不少人提出质疑,这一规定,把侵犯民营企业财产与侵犯公共财产同等对待;用好了,是保护民营企业;用不好,可能反倒是危害了民营企业。
比如:一个民营企业向另外一个民营企业行贿,由此获得商业优势和交易机会。是不是要重处重罚涉嫌行贿企业,直至把这个企业搞死搞垮?
再如:同一个民营企业内部股东互搞,互告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是不是都抓起来重判重罚,由此引发涉及民营企业的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
又如:人都是自私的和逐利的,对“商业回扣”重处重罚,会不会限制经济活力?
等等。
实践的情况,非常复杂。从概括和原则的角度看,是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放到具体的案件中,可能反倒形成对民营企业的危害。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如果由此从整体上否定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未免牵强。正是考虑到上述复杂情况,以及兼顾保护和处罚的双重需要,所以在新司法解释的第8条中专门明确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和执法司法要表明态度,同时还要既突出力度,又彰显温度。上述规定,实际是在总体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态度下,突出保护力度。同时,对于确属不能达到保护初衷的情况,要彰显温度:综合考虑案件所有情况后,有利于保护的,重处重罚;不利于保护,反倒造成伤害的,要在执法司法中柔性对待,软处理软着陆。比如:自首的认定更加宽泛些,以降档处罚。比如:增大“退脏退赔”和“被害人谅解”在执法司法中的作用,从轻处罚。比如:相对放宽再犯可能性评估标准,加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等。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力度,需要由执法司法的温度弥补和稀释。否则,人人自危,窒息社会活力。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为这种弥补和稀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电视剧《潜伏》里的站长,被网友戏称为“金句小王子”。我很喜欢这个角色,也很喜欢他的台词,他用通俗的语言讲述深奥的道理。他在批评李崖、陆桥山时大发雷霆说:“抗战时期,天津站被被戴局长称为堡垒。现在可好!像个婊子似的,谁都能用!”
这是用通俗的语言讲明了“公权不能私用”的铁律。
他还对余则成说过:“处罚是可怜的手短。我用不惯”,“不讲人情的政治,是短命的。”法治是最大的政治,不讲人情的法治,同样也是短命的。
新司法解释考虑到了实践的复杂情况,预留了兼顾情理法的出口,明确了“留有余地”的处罚方式的依据,不必惊慌。
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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