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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当前,ai漫剧一定是视听行业最为火爆的赛道之一。无论是洗脑神片《雪山救狐狸》里的酱板鸭梗;还是紧扣时下世界大事,由央视制作的《流金谷恩仇录》;还是一经播出即在红果短剧平台登顶的《菩提临世真人ai版》,都凭借独特魅力迅速席卷全网,深受观众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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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繁华背后,行业乱象也日益凸显,ai 换脸侵权、恶意魔改经典、内容低俗擦边、侵权纠纷频发等问题层出不穷。近期,红果短剧专项已核查短期内下架违规作品1718部;配音机构729声工场就ai声音侵权发起集体维权;全国政协委员周源在提案中直言“侵权速度已远超维权速度”。
在此现状下,2026年4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网络动画微短剧,重点针对ai漫剧实施的专项治理备案新规将全面强制执行。存量未备案作品将被强制下线,新作品必须遵循“先备案后上线”的原则。这一制度并非简单的行政登记,而是将版权合规、内容合法、来源可溯作为上线准入的核心门槛,标志着 ai 漫剧正式告别野蛮生长,进入 “持证上岗” 的规范化时代。
一
ai漫剧的生产逻辑
顾名思义,ai漫剧并非简单的“会动的漫画”,而是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漫画短剧制作全流程的新型内容形态,一般为使用ai深入参与传统动漫的核心绘图、配音、分镜等制作流程,将网文、漫画、剧本快速生成动画短剧。ai漫剧的制作成本一般仅为传统动画的1/5甚至更低。
其中,lora微调是规模化量产的技术支柱。视觉上,通过提取动漫、影视ip角色图像训练模型,快速生成高一致性专属角色;听觉上,依托小样本语音克隆技术,复刻配音演员声纹与语调,实现低成本工业化生产。
在提升效率和产能的同时,其底层逻辑也指向对含有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等素材的大规模未授权使用的可能。这也就是为什么ai漫剧成品充斥着熟悉的场景、贴图、人设,“套图脸”“明星脸”角色比比皆是,人物配音也大多耳熟能详。而在备案制的要求下,训练数据是否合法、角色形象是否侵权、声音是否获得授权、剧本是否具备原创性,均为审查重点。
二
备案制下的高压线: 侵权的司法裁判要点
基于ai漫剧生产逻辑,结合当前的侵权乱象,从 lora 训练素材盗用,到 ai 配音声纹克隆,再到平台违规传播等,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已为各环节的侵权认定划出了清晰的红线。备案审查的核心,正是围绕这些侵权风险展开,由备案主体(制作方)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监管部门审查,从源头预防未经授权使用行为。从源头预防未经授权使用行为。
法院在处理此类新型案件时,也与时俱进,结合 ai 技术特性进行了精细化的权衡,在现行立法框架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视听作品制作的不同参与者、不同参与者、各环节行为均作出了相对明确的法律定性,为行业合规提供了司法指引。
(一)
制作方:首要责任主体
作为 ai 漫剧内容的策划者与最终出品方,也是备案制明确的备案主体。制作方贯穿素材采集、模型使用、内容生成与上线发布全过程,是侵权风险最集中、责任最直接的主体。而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最集中体现在视、听两部分。
在视觉生成环节,未经授权截取他人动漫、影视角色形象用于 lora 模型训练,是最典型的侵权行为。 很多制作方误以为只要最后生成的形象、场景等与原始素材表面差异较大、看起来不够相似,就不会构成侵权。
事实上,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核心是 “实质性相似+接触” 原则。 法院判断的并非简单的“表面像不像”,而是被诉行为是否未经许可,再现了原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独创性表达”。即使 ai 生成的最终画面与原作不完全一样,但如果模型通过学习,固化并可重复输出原作的核心独创特征(如角色的五官、发型、服饰、体态等关键识别元素),足以使普通观众产生来源上的混淆或联想,即构成“实质性相似”,仍属侵权。
以上海首例 ai 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美杜莎 lora 案”)为例,该案中,被告正是通过训练,使 ai 模型掌握了 “美杜莎”角色的独创特征并能批量生成相似形象,最终被认定侵权。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中,再现在先作品独创性表达,侵害原告动漫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然,涉及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角色“换脸”基础,收集或抓取他人的声纹作为配音元素,只要满足“可识别性”的核心标准,则侵权的风险几乎无法回避。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迪丽热巴 ai 换脸案中明确:“只要ai生成形象具备 ‘可识别性’,即一般公众能关联到特定自然人,无论是否 ‘完全一致’ 或‘算法巧合’,均构成肖像权侵权。”制作方以 “ai 随机生成”“未直接使用照片” 抗辩均不成立,商业使用更会加重过错与赔偿责任。
声音权益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在另一案中言明,“ai合成声音受保护的关键在于可识别性,若一般公众或行业受众可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即落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法院同时强调:“录音制品授权,不当然包含声音ai化训练与使用授权,未经许可将真人声音用于ai模型训练,构成侵权。”这意味着,即便拥有某段录音的使用权,若未经许可将其用于训练 ai 模型,依然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犯。
同时,若 ai 漫剧使用真人脸搭配低俗、侮辱、虚假剧情,还可能侵害名誉权;未经许可收集、训练真人面部数据、声纹信息,也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权益。此外,若背景、美术、剧本等涉及未授权 ip,还会叠加著作权侵权风险,形成多重违法。
(二)
ai模型提供方:源头合规义务加重,高风险功能易涉共同侵权
模型提供方作为 ai 技术与训练模型的供给方,为ai 漫剧提供视觉生成、声音合成、lora 微调等核心能力,是侵权风险的重要源头,其行为直接影响制作方的备案合规性与侵权责任承担。若模型方提供的模型存在侵权隐患,会导致制作方使用该模型生成的内容涉嫌侵权,进而无法通过备案,或备案后被认定违规下线。但对于 ai 模型提供方的责任认定,司法界目前采取了相对审慎的态度,核心在于“过错认定”。
〔2024〕浙01民终10332号一案中,法院明确提出:“生成式ai服务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双重身份,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只有当其对具体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构成帮助侵权。”
这一点与“美杜莎 lora 案”中的判决逻辑相呼应:在该案中,涉诉平台因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与发布审核机制,并在涉诉后及时下架了侵权模型,被法院认定为无过错,从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这提示平台方,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是免责的关键。
模型方应调整认知误区,提供技术工具、不直接参与内容制作并不当然免责。若模型方对明显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声音权益、著作权的模型不加管控,未设置肖像黑名单、未对 “换脸”“仿声” 等高风险提示词进行拦截,未建立侵权模型审核与下架机制,放任用户利用模型批量制作侵权内容等,则可能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与制作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
发布传播方:注意义务的边界
在ai漫剧的发布与传播环节,无论是内容发布者、二次传播者,其责任界定的核心均围绕 “注意义务” 展开,且该义务会根据传播目的、传播范围进一步区分,尤其涉及真人肖像、声纹的侵权内容,注意义务标准更为严格。
法院虽不要求传播主体承担普遍事前审查义务,但仍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未侵权内容,或明知存在 ai 换脸、仿声、ip 盗用仍继续传播,可构成帮助侵权。平台若未建立风控机制,或接到投诉后未及时处置侵权内容,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备案制要求下,传播未备案ai漫剧内容,则可能会同时面临监管责任和承担侵权责任。
三
确权路径:ai时代文艺作品的权利守护之道
面对“侵权易、确权难”的行业痛点,司法实践对ai 漫剧的权利保护标准,本质上是《著作权法》核心原则“作品需具有独创性”在ai 场景的延伸与适用,即只有ai漫剧满足独创性要求、能证明有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内容,才能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这也是后续所有确权规则的法律根基。
近期全面实施的备案制,正是将这一确权标准转化为事前审查要求:备案时必须提交剧本及训练数据合法来源证明,同时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标注显式水印与隐式水印。通过备案审查固定创作证据、核验授权链条、确认独创性基础,既从源头预防侵权,也为ai 内容的确权与维权提供法定依据。合规标识既是权利主张的辅助证据,也是平台证明已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
(一)
过程留痕:证明“人”的主导智力投入
在ai 生成内容的权属争议中,“实质性智力投入”是核心判准。(2025)苏05民终4840号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无法提供创作流程图、修改记录等原始证据,无法证明实质性智力投入,且因ai随机性无法复现生成过程,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要件,不受保护。”
这意味着,单纯的“按键生成”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创作者必须通过完整的日志记录,证明人类在筛选、调整与定稿环节的主导地位。
(二)
训练数据授权:“ai化使用”专项约定
训练数据合法授权,是ai 内容具备独创性与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也是确权的重要一环。司法与行业实践已形成共识:“传统素材授权不当然包含 ai 训练、合成及生成内容使用的权限。”无论图片、角色、肖像或声音素材,均需在合同中作出专项明确约定,列明是否可用于 ai 模型训练、使用范围与场景、转授权限制及后续审核机制。未作清晰授权的,仅依据笼统条款进行ai 开发使用,将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三)
独创性举证:构建完整权利证据链
独创性是著作权确权的核心,而完整的创作过程举证,是证明独创性最直接、最关键的方式。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号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正是因为其完整呈现了从构思、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多轮迭代到最终定稿的全过程,充分证明了人类主导的智力投入与作品独创性。这表明,只有留存并呈现全流程创作痕迹,才能在确权环节向法院有效证明 ai 生成内容符合作品要件,进而稳固权利基础。
技术赋能文艺,合规守护创新。ai漫剧的商业繁荣,绝不能建立在“掠夺”原创价值的基础之上。对于文艺界而言,坚守原创底线、规范数据来源、留存创作轨迹、完善授权条款,既是响应备案制监管要求的必然举措,更是守护文艺创作的核心价值。
从“野蛮生长”到“持证上岗”,ai漫剧的规范化之路,本质是技术创新与文艺伦理、法律规则的深度融合。唯有在司法与监管划定的边界内创作,技术红利才能真正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文化资产。让我们共同期待,ai 不再是原创的阻力,而是成为推动文艺繁荣的最强助力。
作者|董泉(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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