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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肖去年和一家叫"早某"的餐饮公司签了合同,交了29800元,这些钱里包括商标使用费、保证金以及货款押金,合同签完第二天,对方就开始帮他找铺子、做市场调查,看起来挺认真,但小肖自己没找到合适的店面,第七天就提出不想干了,要求对方把钱全部退回来。
公司方面当然不同意这个说法,他们指出合同里根本没有提到冷静期的事,既然签了字,就得认账,可是法院的看法不一样,广州荔湾区法院在一审中直接判决解除合同,退还24800元,公司提出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这个案件后来成为行业内一个参考案例。
关键点在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早就写明,被特许人在签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自行决定不再继续合作,这个权利是行政法规定的,不是双方协商出来的,法院认为即便合同中故意不写这一条,这项权利依然存在,这是法律为小商户提供的一道保障。
公司方面提出,他们已经提供了选址方面的服务,这属于使用了经营资源,但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说法,因为小肖实际上没有开店营业,没有挂出店铺招牌,没有进货备货,也没有卖出过一件商品,甚至连门店都没正式开张,这些前期的咨询活动,只能算是履约前的准备工作,不能算作真正利用了品牌的核心资源,所以最终只扣除了5000元作为服务成本,其余款项都退还给了小肖。
这种事情其实很常见,很多加盟品牌在招揽生意时说得天花乱坠,创业者一时冲动就付了钱,合同里经常避开冷静期这个话题,等到你想退出的时候,对方就拿已经提供服务当作借口,这次判决等于告诉品牌方,别耍花招,法律站在这一边。
政策调整也在跟进,2026年初商务部发布新示范合同草案,明确建议冷静期至少设为七天,深圳和杭州最近出现类似判例,趋势保持一致,品牌方如果继续忽视这些规定,将来可能面临更高赔偿。
有人拿国外的情况来比较,比如德国允许远程购物十四天内无理由退货,美国更重视签约之前的信息披露,我们这边主要依靠事后补救,显得有些被动,不过话说回来,如果真的规定冷静期里一分钱都不能收,可能又会把门槛提得太高,毕竟品牌方也需要预先投入一些成本,这件事还在慢慢调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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