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多数国民对土地所有权存在认知偏差,例如:部分观点认为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人可无偿使用土地。有自媒体人设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议题,其实际指向为土地公有制度下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的建筑物处置及土地增值归属问题。
![]()
传统田赋制度之认识
由于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存在偏差,多数人认为我国明代以前实行土地私有制度。事实上,自秦代以后施行的田赋制度,将土地划分为人口田与永业田。其中,永业田归私人所有,人口田则属国家所有。
传统田赋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亦能对人口实现有效调控。例如:政府若需刺激人口增长,可通过调整永业田与人口田的比例达成目标。然而,此项制度对士大夫等阶层存在不利影响,由此引发部分人士的反对,如屈原、项羽等;其中,屈原所著《离骚》实际上反映了其对田赋制度的不满。
田赋制度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繁荣具有推动作用。例如:唐、宋两代的官学制度即受益于土地税。然而,自元代以降,田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原因在于,元代西征过程中对西方土地制度存在片面理解。同时,元代统治者因对中华传统文化存在片面理解,仅存续八十余年。例如:元高祖还乡中记载:“一面旗鸡学舞,一面旗狗生双翅,一面旗蛇缠胡芦”。
关于土地制度,明代承袭元代制度,清代则承袭明代制度,由此形成了当代国人对土地制度的认知框架。然而,中华传统田赋制度为日本所吸收。例如:日本株式会社制度即以田赋制度为重要基础。
受资本因素控制,日本学者提出“崖山之后无中国”的观点后,多数人将其解读为爱国情绪的表达,进而对土地公有制度的理解产生了影响。针对土地制度,或有人追问,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究竟采取何种措施?
![]()
地主形成之原因
在欧洲地区,古代城堡之所以鲜少有人问津,核心原因在于国家针对土地占有行为开征了土地占有税。在美国,商人将制造业转移至海外的原因之一,与此相关。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相同的企业在印度为何出现亏损。
西方通过税收调控手段,在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中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地主”社会角色。在我国,受资本因素的影响,既未充分传承传统文化,对西方土地制度也未能深入理解与融合,由此形成了国民对土地制度的认知现状。例如:中日青年友好协会已实际中止相关交流活动。
从经济成本维度分析,资本实施上述操作的原因在于:既不缴纳土地占有税,又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混同。例如: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五十年期限届满),依据成本核算逻辑,建筑物应归国家所有或恢复土地原状,但通过混同操作可实现对土地的长期占有。
从国家与社会层面分析,上述实践及针对矿藏资源的相关操作,实为我国暂无法推行免费教育与免费医疗的财政层面原因。为此,资本还对税警的设立实施阻挠或干扰。例如:多数发达国家均设有该警种,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其原因在于,税警的设立将有效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由于税警制度尚未建立,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主要通过下达指标的方式推进,由此造成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例如:江苏与广东上缴的税收数据或难以准确统计,或不便对外公开,在此情形下仅能公开GDP。税收征管工作以指标下达的方式推进,退休制度亦尚未实现统一。例如:江苏作为发达省份之一,普通职工的退休金却低于欠发达省份。
![]()
钓鱼岛争议之解释
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载体,对土地所有权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例如:钓鱼岛相关争议完全可通过土地所有权理论予以解释,即便日本国民购买相关土地,日本国家亦无法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日本曾侵占中国台湾省,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台湾省重新回归中国。
在土地公有制度框架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不存在争议,即归所有权人所有。然而,统一会计师考试引入西方理论的做法却引发了争议,例如: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将土地增值收入纳入收益增加项目;在西方会计原理中,政府针对土地占有开征土地占有税,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占有规模受到限制。
目前,上述统一会计师考试所涉原理应用于土地征收领域,由此形成了关于“炒地皮”的局面。例如: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主张,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归投资人所有,在相关司法实践中还将主张权利的村民定为敲诈勒索罪。
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其性质显然属于增值收益范畴。解决该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发展,亦能为农民退休保障及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例如:经济开发区内的农民应享受何种待遇,需予以明确。
![]()
土地补偿费用之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归属不存在争议。例如: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这一议题,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在绿地属于个人的情形下,其属性能否被改变,关系到小区的环境质量。
再如:非公共利益目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效力,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的实现。实践中,多数房地产开发项目虽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征收,但其销售环节却执行市场价格;此外,多数经济开发区的设立亦以公共利益为由推进,然而土地增值收益却由少数主体享有。
鉴于上述情形具有普遍性,现作如下法律证成。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宪法》不得作为判决依据,证成理由仅能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非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之性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多数观点据此认为,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征收不适用本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多数观点据此认为,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征收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多项规定有助于保障民众权利的实现。例如:该法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的规定中,并未将司法行为纳入其中。多数观点据此认为,对于侦查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明确,例如:《土地管理法》《刑法》均有专门条款,在此不作赘述。关于侦查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决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议题具有探讨价值,本栏目或将进一步分析,例如: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