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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是上海乐高乐园的官方预约通道,
实际是“假票贩子”自制的小程序;
看似游客买的是官方个人票,
实际是“被凑单”买了团体票,
无法保证顺利入园。
此类不法操作,
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也严重损害乐园官方的品牌形象。
此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据上海乐高乐园官方申请,迅速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48小时内依法发出诉前行为禁令(点击查看详情),并根据协同机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乐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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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权利人。其发现被告y公司大量印制并销售“上海乐高乐园通用礼品票(卡)”。消费者可以使用案涉礼品卡在y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兑换上海乐高乐园入园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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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礼品卡的外包装、圆形封口贴、礼品卡卡面以及微信小程序的头像、小程序页面等处,大量使用了与乐高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经调查,y公司目前共印制并销售12种不同类型的案涉礼品卡,分别对应上海乐高乐园12个价位的门票。
y公司还在案涉礼品卡的设计中加入了大量混淆元素,虚假宣称案涉小程序为“官方小程序”“官方预约通道”,在案涉小程序中使用“开启上海乐高乐园梦幻之旅”“上海乐高乐园欢迎您”等宣传用语以及上海乐高乐园官方宣传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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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案涉违法制售的礼品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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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y公司自制小程序
乐高公司认为,案涉礼品卡明显误导游客,使其认为该礼品卡系由官方授权发行,y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已有一些购买案涉礼品卡的游客无法成功入园,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评论,严重影响乐高公司和上海乐高乐园的品牌商誉、商标价值及市场信任度等。
于是,乐高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y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诉讼中,y公司对侵权事实均予认可。其陈述:在乐高乐园开园初期,依托“个人票”和“团体票”差价非法牟利。后续随着乐园票务管理制度不断优化,该违规操作模式难以为继,致使大量已购票消费者无法正常入园,进而引发纠纷。y公司当庭表示认错,自愿履行诉前行为禁令要求,停止侵权,并对运营的小程序进行整改。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礼品卡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y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头像及页面的显著位置等多处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的标识和文字,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y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中多处使用“官方”一词,并伴有“上海乐高乐园欢迎您”“开启上海乐高乐园梦幻之旅”等词汇,配合使用上海乐高乐园官方宣传图片后,极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y公司系乐高公司官方合作伙伴,相关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y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5万元。
y公司当场按照判决要求删除小程序中全部侵权标识和文字,向乐高公司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近日,丹麦驻上海总领馆向上海法院发送感谢信,表示“法院在维护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的同时,兼顾了各方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专业水准和责任担当”“充分体现了上海致力于打造一个透明、可预期、并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承诺”。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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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若愚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识。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方便消费者直观认知服务与商品品质。本案的裁判进一步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与保障文旅消费中的功能作用,有助于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及创新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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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一、规制网络“搭便车”,守住品牌保护底线
相较于线下实体店铺、实物商品等传统商标侵权方式,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更加隐蔽多元。类似本案情形,部分线上网店在经营过程中,为博取关注、引流牟利,会擅自在同类商品链接的标题、宣传文案、商品详情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刻意弱化隐藏自身品牌。
网络消费者普遍会以页面显著展示的商标作为识别依据,默认商品、服务与对应品牌存在直接关联,大幅加剧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此类利用网络场景特点“搭便车”、蹭品牌流量的行为,明显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经营秩序,属于典型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从严规制。
二、禁止虚假误导宣传,规范商业经营边界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营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开展商业推广,其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依。相关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本案中,被告随意使用“官方”字样,加之官方宣传图,配以“上海乐高乐园欢迎您”等元素,刻意营造官方授权假象,极易致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案涉礼品卡是上海乐高乐园官方印制、销售的产品,该混淆来源的营销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触碰法律红线,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打出司法“组合拳”,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本案受理后,针对“假票”线上快速分销、大量引流的情况,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诉前行为禁令,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的蔓延,避免了消费者权益及乐高公司品牌商誉持续受损。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全面审查了案涉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最终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通过“诉前停止侵权+线上线下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判后立即整改”的护企组合拳,形成全方位的司法震慑,确保裁判举措落地见效,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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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唐若愚、朱正华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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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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