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阳春四月,泉江河畔,流水潺潺。一场别开生面的增殖放流活动正在这里举行: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数万尾鲜活的鱼苗跃入水中,欢快地游弋,转眼间便融入了泉江河的碧波。
作为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的“母亲河”,泉江河同时是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之一。“这起案件虽然规模不大,却意义深远,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遂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彭伟明说。
据了解,今年3月,某公司工人在清理仓库时,不慎将危险废水渗漏至未做防渗处理的排水沟,并造成局部环境污染。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勘查,案件事实清晰、危害程度较轻、影响范围有限。经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但对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追责,于是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全力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根据规定,该案件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为此,遂川生态环境局联合当地政府与涉事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企业投入资金5万元,对受污染水沟进行全面清理,对受污染地块开展生态修复,同时实施增殖放流活动。
既要办小案也要办大案,确保“生态欠账”有人买单、有人修复。彭伟明介绍,他们办理的金洞饰面花岗岩矿V7矿区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跑出了“遂川速度”,从损害赔偿启动到磋商协议签订,历时仅28天,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约600万元,并成功入选全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
近年来,遂川县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从线索发现、调查评估到磋商修复的全链条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赔尽赔、应修尽修”。数据显示,自改革以来,全县累计办理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3件,有力地促进了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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