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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杨莉/摄影,图源自《光影与纪实》,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司法公开问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当然,如果我们稍微做一点历史的考察,就会发现,司法公开乃是我们这个国家从来就倡导的一个原则。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其实也没有什么法律加以规定,按权威的解释,是指“有关国防、军事的机密及私人隐事”两种情况(参看1954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社论)。跟今天的论证方式类似,司法公开原则的正当性是与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特征密切关联的。1954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王怀安先生的文章“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指出:“由于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因而也是代表着真理与正义的。正义的审判就没有什么 ‘不可告人’的地方,它就敢于公开进行。”他指出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法院的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更加保证审判的正确性。二是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作者还表示,“遇着同广大群众利益有关的、富于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还特别选择最便利于群众参加的地点和时间,以吸引更广泛的群众来旁听。”
了解现代中国司法历史的人们都知道,随着50年代后期政治气候的变化,这种公开审判制度愈来愈变成发动群众,开展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且,缺乏程序观念和必要的权力制约,使得公开本身也打了折扣,公开经常被滥用,只是形式上的当众宣判,而实际决策的过程则是那些现场的观众所看不到的。至于特殊十年中盛行的那种以公开审判之名,搞大批判式的草率审判,在高度情绪化的场景下,草菅人命、任意判刑的事例,则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前车之鉴。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司法公开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当健全的法制,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没有一个追求正义的高素质司法官员群体,公开可能适足成为使司法更加随意的因素。
特殊十年结束以后,审判公开原则也一直得到我国的宪法以及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确认。例如,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第125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例外情况指哪些情况终于有诉讼法作具体规定,指的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案件。1981年底到次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审判期间,中央电视台曾向全国播出经过剪辑的审判录相,引起了海内外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
然而,从那以后,在不搞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时代如何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我们的各级法院却愈来愈少去关注。在实践中,种种有碍于而不是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做法开始逐渐流行起来。我们可以不讳言地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三十多年多来我们的法院并没有认真执行公开审判的规定。这不仅仅表现在法院一直是戒备森严、“闲人”免进的“衙门”,而且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强化了司法决策的封闭特征。举其要者,例如案件卷宗的所谓“正卷”、“副卷”两套卷宗的做法,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及检察官所能够查阅的只是正卷,而副卷却由法院内部控制,外人无权查阅。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些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中的不同意见、上级法院以及某些有权者的就案件处理结果所作的“指示”等等--恰恰只有副卷之中方有记录。于是副卷就成为名副其实的暗箱。
司法决策的封闭又体现为将庭审过程与实际的决策过程相分离。不少案件的决策权并非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把握,而是操纵在法庭中的人们所看不见的某些人--如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手中;庭审过程成了走过场,如同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所描述的那样,“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如果说,庭审过程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场还能够起到某种监督作用的话,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与决策又有谁人监督呢?
司法判决书的神秘主义是暗箱作业的另一特征。长期以来,我们法院的判决书的风格一直是惜墨如金,言短意薄,通常只是简单地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描述一下,接着就引用某个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在这样的判决书中,人们看不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主张以及相关证据的详细回应,看不到法官对何以引用此条文而不是彼条文的论证,看不到法官对相关条文含义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作的细致解释,总之,司法判决中不存在严格的法律推理。对于那些希望或者被迫要上下其手的法官来说,这样风格的判决实在是正中下怀,可谓“所欲胜固胜,所欲罪固罪”。这样的司法当然不可能保护公民权利。最可注意的是,如此微言大义的判决书甚至无法成为追查责任的依据--最简单的文字留不下任何把柄,正如古人所说的,“三缄其口做金人”。
尽管公开审判的必要性已经为法院系统的许多人士所强调,然而,迄今为止,来自法院的声音大多是在“树立政绩”的层次上发言,或者说是法院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所提出的新举措。很少有人揭示,公开审判的最大受益者恰恰是法院自己。反过来说,秘密决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权威,因为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权只是一种受托权力,它最终应当服从于人民的控制。司法过程的封闭既违反了民主原则,从而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最后的结果,司法机关在整个权力结构中愈来愈走向边缘化是必然的。
不仅如此,封闭司法也是与司法程序的内在要求相反对的。既然法院是纠纷的处理者或仲裁者,富于效率地解决纠纷、平息争议总是首先要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些能够使纠纷得到最有效解决的方案,往往并不一定是裁判者自身认为合理者,而是能够令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的方案。如何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让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对方的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的证据和法理对于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完全公开的程序更有助于获得一个双方更容易接受的结局。相反,如果法院暗箱作业,当事人就无法对法院产生信任,即使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他也会满腹狐疑,怀疑对方当事人通过某种不正当的幕后交易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最终,法院将招致越来越多的抱怨和抵触,承受越来越沉重的社会压力。眼下那么多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一些人归咎于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有人说根源在于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可是,司法过程的封闭特征不是一个更明显的原因么?
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除了允许公民自由旁听、通过落实法官独立以消除审判脱节之弊以及强化判决书说理之外,我们还需要把所有的判决予以公开。在今天这样的网络时代,一个过去很难完成的任务变得唾手可得,那就是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文本——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者除外——全文及时和不加修饰地在网络上发布。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司法公开要求,同时也是一项惠而不费的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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