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祥云、宾川、弥渡、巍山、南涧、鹤庆县发展改革局:
为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6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4〕396号)相关规定,大理市、祥云、宾川、弥渡、巍山、南涧、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分别报送了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请示,经州发展改革委综合测算平衡,并结合大理州实际,现就大理州2026年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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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一)上游气源价格上调情况
根据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与相关县(市)燃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026年4-10月“管制气”不区分用气结构,用气价格(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照云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18.5%执行;“非管制气量A”用气价格按照云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80%执行,“非管制气量B”用气价格挂钩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月度中国进口现货LNG到岸均价。
(二)联动价格的测算
机制建立后,联动后终端到户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其中,计算调价周期内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时,参考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按照偏差校核机制纳入下个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基准门站价格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4号)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基准门站价格为准;配气价格按《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理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5〕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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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动后终端到户销售价格
(一)非居民用气联动后终端到户销售价格
按照测算公式,依据相关县(市)上报资料计算2026年4-10月计划内、计划外气量、气价、总销售额,经综合测算平衡,联动后非居民用气终端到户销售价格为3.36元/立方米。
上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涉及的联动额偏差,已根据各城镇燃气企业实际购销的气量和价格在本次联动价格中进行了校核修正(包括中国进口现货LNG到岸均价)。
(二)居民用气联动后终端到户销售价格
按照测算公式,依据相关县(市)上报资料进行测算,联动后居民用气终端到户销售价格继续按2.90元/立方米执行。
1.居民用气阶梯气价
一般生活用气: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2.90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以上至54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3.48元/立方米执行;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540立方米的部分,按4.35元/立方米执行。
采暖用气:对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居民用户,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报,经核实后,每年用气量在2000立方米以内(含2000)的气量,采暖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联动后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年用气量超过200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居民生活用气联动后第二阶梯价格执行。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用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企业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人每年90立方米增加用气基数。
2.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气价优惠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管道天然气用户,按2.61元/立方米执行。
3.落实支持政策
对城镇供气区域内的驻军部队(含武警、消防)营区、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托育机构(不含生产经营)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气,全部用气量按照居民用气第一阶梯终端销售价格2.90元/立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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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时间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执行时间:自2026年4月1日用气量开始执行。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执行时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非采暖季)期间的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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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要求
(一)本次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已含计划内、计划外气量,管道燃气企业不得对超计划部分另行加价。
(二)落实好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各县(市)要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天然气价格优惠工作。各管道燃气企业要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养老机构名单,以及教育、卫健部门提供的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名单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客观、合理上报计划,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对超出联动额部分未予疏导的采购成本,各燃气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渠道妥善解决。
(四)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主动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落实调价政策,妥善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确认和已收取燃气费的清算工作;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五)各县(市)和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解读宣传调价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管道天然气市场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管道燃气企业采用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虚增用气量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管道天然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上述价格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报告。
大理州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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