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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能源”)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作涛、财务总监刘彦山、董事会秘书汪芳敏也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根据深交所查明的事实,天壕能源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公司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天然气采购款,天壕能源则在短期内向控股股东归还前述代垫款。2024年及2025年,天壕能源分别以该方式向控股股东归还代垫款5.24亿元和5.05亿元,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43%和11.98%。深交所指出,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天壕能源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
同时,深交所认为,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亦违反了相关上市规则。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经深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天壕能源及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年度 归还代垫款金额(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2024年 5.24 12.43% 2025年 5.05 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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