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
对景琦等10名被执行人预拘留的公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景琦、付娟、纪占强、高学文、陈明亮、高鹏、颉强、魏宏、安栋、马倜等10名拒不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10名被执行人于2026年5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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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景琦,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宏伟乡后岔村后岔社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90803****,未履行(2025)甘1102执2386号案件标的款111088.94元,执行费156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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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执行人:付娟,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125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11128****,未履行(2025)甘1102执2386号案件标的款111088.94元,执行费156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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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执行人:纪占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南河村山庄社2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70213****,未履行(2025)甘1102执2592号案件标的款67850元,案件受理费816元,执行费9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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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执行人:高学文,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杨崖集乡魏家岔村上湾社13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740210****,未履行(2026)甘1102执恢43号案件标的款25261.78元,执行费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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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执行人:陈明亮(系甘肃荣方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男,200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皋新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乡石场村下哈吧气4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92120031224****,未履行(2025)甘1102执2415号案件标的款1610758.15元,案件受理费10210元,执行费1850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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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执行人:高鹏,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巉口村西街社6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1123****,未履行(2025)甘1102执2219号案件标的款47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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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执行人:颉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大庄村南家湾社1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0301****,未履行(2025)甘1102执1188号案件标的款86800元,执行费1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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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执行人:魏宏,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安居工程21号楼2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91219****,未履行(2025)甘1102执2051号案件标的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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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执行人:安栋,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柏林村前场社8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91018****,未履行(2025)甘1102执935号案件标的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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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执行人:马倜,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黑土窝社2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41210****,未履行(2025)甘1102执106号案件标的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2438元,执行费3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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