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张辉与被告白利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据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11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在其微信号为“d15735452472”的朋友圈以及快手账号(现id“f651436204”)主页置顶位置刊登、发布道歉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10天。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无证据证明其视频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微信聊天群、朋友圈及快手APP等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文:“张东平兄弟侄子杀人事件”,该视频未直接配文指明张东平侄子系为原告张辉本人,且张东平有兄弟5人、侄子6人,被告所发布该视频,让不特定第三人联想到的对象不具有唯一性。被告发布视频后及时删除,内容未在大范围内传播扩散,并未过度降低不特定第三人对原告的社会性评价。但被告将该视频发布在其微信群,即“蔡家会村东岔队通知群(94)”内,容易诱使微信群内与原告同村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原告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原告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微信号为“d15735452472”的朋友圈以及快手账号(现id“f651436204”)主页置顶位置刊登、发布道歉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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