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FO职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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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菲达环保(600526.SH)发布了《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因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内控管理不到位(合同用印审批不规范、业务资料不完整)等问题,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因未能勤勉尽责,被分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时任财务总监汪艺威先生简历如下:
汪艺威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深圳市巨化华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衢州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经理、巨化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财务经理、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衢州佳德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衢州巨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等职。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全面工作。
根据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汪艺威先生2024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7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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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朱叶梅女士简历如下:
朱叶梅女士,198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浙江省高端会计人才。曾任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菲达印度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处长、部长助理、副部长,公司监事,财务资产部部长等职务。2024年5月至今,任职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该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朱叶梅女士2024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3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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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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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内容
“吴刚、汪艺威、朱叶梅、郭滢:
我局在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不完整。
公司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及《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及《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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