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靖、何凡、李晓萍、何雨霏: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亏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中,预计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为38,000.00万元到40,00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7,792.75万元到39,792.75万元。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列示,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工程项目15个,共累计确认收入2.1亿元,并载明上述项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情形。经我局核查,公司存在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提前确认进度等方式确认工程项目收入的情况,导致《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不实。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吴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何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晓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晓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何雨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何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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