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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和地区要顺利迈进创新型国家,就要正确认识道路选择的市场条件,避免陷入“华盛顿共识”陷阱(“华盛顿共识”是1989年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在华盛顿召开了一个研讨会上提出的10项主张,后演变为一整套针对拉美国家和东欧转轨国家的、新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理论。其实质是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理论指导市场经济不成熟甚至尚未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发展,忽视了这些国家的市场基础和发展条件。)“华盛顿共识”理念下发展的典型国家是20世纪的拉美国家、中东欧国家和俄罗斯。该共识隐含假设市场制度自然存在,忽视了缺乏市场条件的国家和地区还需要创造这些制度,错误地理解为只要市场能够自由配置资源,就能够实现经济增长,从而令有些国家在激进的转型中错失了发展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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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全球首家机器人6S店,工作人员展示一款具身机器人。 (图/新华社)
市场经济尤其是创新市场化是创新型国家的前提条件
创新型国家的发展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可忽视的是,创新型国家均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他们不仅仅是商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而且是创新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积累较强的创新市场主体,在创新人才、创新技术、创新资本等要素市场也具有较大规模和较为自由流动的市场。
其一,以企业为主体的试验开发研究的高度市场化,不仅为创新的市场化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提供了规模化的市场需求。
其二,高度发达的科学市场和不断推进的技术转化市场化能力,一方面满足了企业的源头技术需求,另一方面引领全球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变迁。
其三,与创新相匹配的基础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和要素市场的制度优化,为创新型国家的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综合观察各国创新发展的历史发现:创新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创新相对应的市场发展越成熟,政府与市场的合力越强;不同的创新市场化成熟度,决定了政府可与市场协作的能力和模式。以企业为主体的从事试验开发研究的“技术市场”趋于成熟,是迈入创新型国家的基础条件;以应用研究促进科学知识转化为商品原型的“转化市场”和以基础研究形成知识的“科学市场”的成熟度,决定了政府与市场协作模式。例如,德国是典型的“转化市场”成熟的国家,拥有发达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政府培育的转化市场与制造业中小企业的“技术市场”形成了创新供需合力;美国是典型的“科学市场”成熟的国家,并基于发达的技术市场,发展了企业“转化”实验室,从而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日本是典型的专业化“科学市场”追赶型的国家,政府在特定产业领域引导龙头企业与高校协同创新,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大规模产业化。
特定领域创新的规模化发展是创新型国家的基本条件
较低的技术依赖度和科技自立自强必然要求在特定产业领域和技术领域里实现自主创新。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创新型国家必然在某些产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自主能力。美国在大部分高科技领域处于全球领先的位置,尤其是硅谷为代表的半导体与互联网、软件,以及航空航天、制药领域。服务器市场排名前三的惠普、戴尔、IBM都是美国企业; 路由器市场美国思科位居第一;硬盘、驱动器市场西部数据位居榜首第一。智能手机操作系统,谷歌的安卓,苹果ios两大系统完全垄断。搜索引擎上,谷歌的全球市场份额超过一半;杀毒软件,美国的赛门铁克领先;在云计算领域,亚马逊及微软等企业遥遥领先。半导体设备制造领域,美国的应用材料,科林研发排名前两位;超声波诊断设备,通用电气世界第一。医药行业全球前十大制药公司里,辉瑞、强生、默克、艾伯维、安进、施贵宝等六家都是美国公司。
其二,创新型国家在产业链关键配套企业中拥有技术自主可控能力。1986年德国管理学家赫尔曼·西蒙通过二十多年的研究,提出“隐形冠军”的概念,回答“为什么联邦德国的经济总量不过美国的1/4,但是出口额雄踞世界第一,哪些企业对此所作的贡献最大”的问题。收集了全球2734家“隐形冠军”企业的数据,德国以1307家“隐形冠军”企业位居第一,美国366家位居第二,日本220家位居第三,奥地利116家位居第四,瑞士110家位居第五,中国92家位居第六,意大利、法国、英国、瑞典位居七到十位。
其三,创新型国家在特定领域创新的规模化需要较高的研发投入密度。要在特定产业领域或产业链核心配套领域实现领先的技术优势,那么就需要在研发投入密度方面有大幅度提升。2007年中国刚刚启动创新驱动战略时,R&D人员人均R&D经费为2.81万美元,与OECD国家的10万-20万美元水平差距很大,约为德国的1/6、英国的1/5、法国和韩国的1/4。
有为政府干预创新市场的三个界限是创新型国家的必要条件
过度放任自流的技术市场和不顾市场经济发展条件的创新,都难以获得有效的增长。巴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迷途的十年”是最好的例证。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巴西科技发展取得突出的进步,经济取得非凡成就,被誉为“巴西奇迹”。但90年代开始,巴西政府倡导创新自由化的思想,大幅削减科技财政支出,加快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私有化步伐,国家创新体系及创新主体的互动关系受到重大冲击,自主性能力遭到严重削弱。
曹艳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政府参与的深度,应有三个界限:政府对创新主体的组织调节以不侵犯其要素资源的产权为界限,政府的调节以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为界限,政府对创新环境的调节以不打破交易市场化机制为界限。
其一,政府不侵犯创新主体及要素资源的产权。企业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利益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政府利用自身特有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技术服务组织资源优势,推动企业创新活动,但需确保政企分开,不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降低交易费用,保护企业合法收益。
其二,政府不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转变政府职能,要去除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避免政企不分等问题。政府不能“越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破坏市场规则,扭曲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三,政府不打破交易市场化机制。政府应推动科技创新类产业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由产业自身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得,而非政府建立垄断机构取代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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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经济导报
作者:艺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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