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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兴
LI JIAXING
未家庭
三级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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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核心阵地,体育教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锤炼学生的身体素质,更能培育其竞技精神与团队意识。但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意外伤害。在此类事件发生后,如何精准划分各方权责,既关乎受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影响着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是亟待厘清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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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小明与小亮均为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双方均依规参赛,未出现任何犯规行为,意外却突然发生。小明在阻挡小亮攻势过程中,与小亮发生肢体碰撞,导致小亮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治,小亮被确诊为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并伴脱位。小亮家长认为,学校、小明均有过错,遂将学校、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组织本次足球比赛属于正常体育教学活动范畴,赛前已向全体参赛学生明确告知比赛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比赛场地草皮虽有轻微磨损,但无明显不平整等安全隐患,符合运动场地使用标准;事故发生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伤情初步处理、联系家长并送医救治,未出现延误救治或加重伤情的情形,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亮作为高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足球运动的对抗性和潜在人身风险应具备基本认知和判断能力;小明在比赛过程中无伤害小亮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犯规或故意碰撞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其本人及监护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小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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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参与体育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纠纷案件,结合本案可对涉案各方 —— 学生双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规则展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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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学生双方的责任,核心在于认定侵权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侵权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若无过错,损害后果则由受害方自行承担。足球运动属于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其固有风险并不会因参与主体为未成年人而消除,活动参与者既是潜在的风险制造者,也是潜在的风险承受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争抢、肢体碰撞等行为,均属于运动本身的正常范畴。在此前提下,若其他参与者对伤害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 “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认定,需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重点考量冲撞行为是否明显违反运动规则、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并避免伤害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例如,棒球运动规则明确禁止跑者冲撞捕手,因此在校内棒球比赛中,若学生因违规碰撞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概率,远高于足球比赛中的类似碰撞行为,相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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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应对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承担责任,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00 条规定判定,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类,若学校在任一环节存在疏漏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需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教育责任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 16 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一次专题安全教育,校园体育运动中的自我保护、伤害防范知识属于专题安全教育的核心内容。若学校未开展相关安全教育,或无法提供已开展安全教育的有效证据,即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设施安全责任
学校应保证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适配未成年人使用需求,并对设施履行定期检查、维护、管理的注意义务。若体育设施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关联,学校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现场管理责任
在体育课及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应全程在岗,对学生的活动进行专业指导,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危险拼抢等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但该责任并非绝对,若学生在课余、周末等非学校组织时间,自行在校园开展体育活动,不应苛求学校教师全程在场管控。
应急处置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此处的 “及时救助”,包含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紧急处置、对伤情严重者的及时送医、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以及为后续治疗提供必要协助等内容。
若学校在上述四个方面均已充分履行职责,无任何过错情形,则依法可免除侵权责任。
校园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是各方均不愿发生的结果。损害结果既已发生,法律的作用便在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优平衡点 —— 既不能纵容过错方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为规避所有风险而过度限制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牺牲教育教学效率。校园伤害纠纷的司法处理,始终遵循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 2025 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数据显示,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担责的案件占比,较 2023 年下降 5.3 个百分点,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科学厘定家庭、学校各方权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立场。
少年强则国强,保障校园体育活动的安全开展,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运动防线,并非学校一方的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协同发力、同向而行。唯有各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才能共同构建安全、健康、有序的校园运动环境,为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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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家兴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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