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光伏联播)
2026年6月18日,中国分布式光伏将迎来里程碑式新政——《分布式电源接入电力系统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25)正式生效。该导则由国家能源局发布,核心突破在于:取消变压器80%反向负载率的硬性限制,全面推行“绿、黄、红”三色分区管理机制。此举将打破长期制约分布式光伏接入的“卡脖子”难题,有望激活万亿级市场红利,推动行业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01
取消80%硬性红线,终结“假性红区”
过去,变压器反向负载率80%是分布式光伏并网的“生死线”。一旦台区负载率超过80%,该区域即被划为“红区”,禁止新增项目接入。
这一刚性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设备安全,但也导致大量“假性红区”的出现——午间光伏大发时段负载率虽短暂超80%,但系统整体消纳能力依然充足,造成大量优质屋顶资源无法开发。
新版导则彻底打破这一天花板,取消80%硬性指标,转而采用差异化管控:
无储能配置:反向负载率原则上不超过80%(非绝对红线)
配置储能:可放宽至85%-90%
并列变压器+安控装置:允许瞬时负载率达到95%
02
三色分区精准管控,储能成为并网核心钥匙
新政以台区负载率为核心指标,将管控区域划分为绿、黄、红三类,既守住电网安全底线,又赋予市场足够灵活度:
绿区(负载率<60%):承载力充足,即报即接、无条件备案,储能配置为可选而非必需。
黄区(60%≤负载率<85%):承载力偏紧,项目配置储能或安全自动控制装置后即可正常并网。
红区(负载率≥85%):不再直接禁止审批,经电网改造并配套储能后,可有序接入。
这一分区管理机制,使储能从“可选项”变为黄区、红区并网的“必选项”,直接引爆分布式储能市场需求。
03
市场影响:释放超50GW装机潜力
据行业机构测算,全国范围内因80%红线被限制的分布式光伏潜在规模超过50GW。政策落地后,这些需求将迎来集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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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光伏:最大受益者
农村地区大量闲置屋顶资源得以开发,不再因“变压器负载率差1-2个百分点”被拒绝并网。预计2026年户用光伏装机同比增幅突破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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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光伏:降本增效新机遇
工业园区、厂房屋顶摆脱变压器容量限制,“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进一步普及,企业用电成本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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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产业:迎来刚需红利
04
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松绑与规范并重
此次政策并非单纯松绑,而是打出“松绑+规范”的组合拳。
新规同步强化行业监管,严厉打击组件功率虚标、劣质产品、光伏“套路贷”等乱象,保障市场良性竞争。
这一政策调整的底层逻辑,是适配高比例新能源接入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推动分布式光伏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05
实操建议:如何抓住政策红利
a
对投资主体的建议
高负载区域(原黄区/红区):优先配置储能(建议比例为装机容量的15%-20%),通过“光伏+储能”模式提升接入优先级。
低负载区域(绿区):优先布局,快速完成备案与并网。
过渡期策略(2025年12月—2026年6月):提前对接当地电网企业,按新标准开展踏勘、备案与方案设计。
b
对电网企业的建议
技术升级:部署分布式能源管理系统(DERMS),实现对变压器负载率、储能充放电状态的实时监测。
管理优化:以季度为周期更新可开放容量数据,并根据电网改造进度动态调整评估结果。
结语
分布式光伏的黄金时代
2026年6月18日,注定是分布式光伏行业的重要里程碑。
从“层层限制”到“全面放开”,从“审批繁琐”到“高效便捷”,国家能源局此次政策组合拳,不仅盘活了分布式光伏的市场潜力,更助力我国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随着新政正式落地,分布式光伏将真正走进千家万户、千厂万企!
国办发【2026】4号文《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独家解读
导言
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由此启幕,1.0版本徐徐展开。
十年叠浪千重雪,一夕听潮九曲澜。时值2026年2月11日,新春将临之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2026〕4号《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昭示电力市场改革迈入2.0时代。
作者忝列电力市场行业,亲历市场近年来的欣欣向荣,仰见中央擘画之深、感怀不已,心潮难平。本文试从全国电改视角,略陈对《意见》之浅见,以就教于方家。
注:此类政策文件言简意赅,无一赘语,全文每字皆有分量,逐句研读方可吃透顶层设计的逻辑脉络,推演后续政策演进方向。
研读分析
要点如下:
第一,新型能源体系的特点在于新能源渗透率持续提升,在于电力系统从“源随荷动”向“源网互动”转变。此处提前布局的言下之意是新能源渗透率还将进一步提高,上层对推进双碳政策的意志不会动摇。
第二,连续使用“全国统一”“全国范围”等表述,不只是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层面的提法,而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在最高层级作出指导,后续大概率会有地区率先开展区域性电力市场试点,最有可能的是南方五省或江浙沪地区。
要点如下:
第一,从“打破”“破除”的表述来看,说明此类问题过去确实存在。实际上现货市场开放以来,跨省区电力交易量已有明显增长,省调之间的合作愈发畅通,但距离充分流通仍有差距。
第二,市场体系必须以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为基础,电力行业常言“安全是最大的效益”,这一点我深为认同,回看岁末年初部分省份将日前经济性出清与可靠性机组组合相分离,这一调整果断且具前瞻性。
第三,我国电力市场仍处于探索阶段,要在如此庞大的体量下构建一套适配国情的规则体系,难度不言而喻,实践中部分省份出现“三月一变”的情况,为经营主体尤其是售电公司市场开发客观上带来了调整,此次最高层开始推动交易规则向统一、高效迈进,是深化电力市场改革的关键支撑。
要点如下:
第一,2030年这一节点并非首次提出,此次重申意味着时间表已经明确:工商业用户除保障性用户外,届时必须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即通过售电公司进场交易,不再沿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模式。
第二,现货市场全面转入正式运行。从目前推进情况看,除西藏和京津冀地区外,多数省份在2027年前应能实现现货市场正式运行。
第三,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稳中有升”。需要注意的是,2030年工商业用户已全面入市,后续占比提升空间从何而来?合理的推演是: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或将适度放开目录电价管制,将部分电量逐步纳入市场化交易。
第四,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由市场全面反映。这意味着未来容量拍卖、金融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品种将陆续登场。
第五,以电力为主体、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目标不止于电力市场,而是指向更高层级的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一个涵盖电、碳、气、煤、油的多能源耦合体系,这个规划是首次提出。
要点如下:
第一,省间互济的直接价值是降本。一个省若单靠自身解决晚高峰保供,就必须新建大量百万千瓦级火电机组以维持裕度;而若能高效实现省间互济,则完全可以从邻近省份购电。比如江苏晚高峰可从安徽购入,若二者峰时重合,还可从新疆、云南等西部地区跨区长距离送电——时差因素决定了彼此的晚高峰时段并不重叠,这正是省间互济的时空套利空间。
第二,目前,发电侧普遍采用“预交易报量报价—参与省间交易—根据规则决定是否参与省内日前市场”的分步流程;需求侧则仍以目标地电网企业为主,售电公司参与度较低。未来模式应当是:售电公司与发电侧一并报量报价,同时参与省间和日前两级市场。这对调度出清模型的算力构成极高要求——在多省之间求取帕累托最优,其计算量相较单一省内出清是指数级增长。
第三,“研究探索相邻省份自愿联合或融合组织电力交易的可行方式”是区域性电力市场即将落地的明确信号。当前南方五省虽已开展联合出清,但实际仅覆盖省间及南方主网调频层面,各省价格仍自成体系,距离真正的区域市场还有相当距离。
第四,未来各地市电力交易中心的功能将逐步下沉,转向服务虚拟电厂、微电网等新兴主体运营。这一路径与我国期货交易所改革颇有相似之处:本世纪初,各地期货交易所陆续撤销,最终在大连、上海、郑州保留并组建三家国家级期货交易所——即今日之大商所、上期所、郑商所。全国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或将沿袭类似的顶层设计逻辑。
要点如下:
第一,电力体制改革之初,为防范电网经营垄断,国家将原电力系统划分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家企业,随着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电网逐步回归输配电功能定位,当初拆分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在此背景下,两大电网经营区实现跨区常态化交易,已是势在必行。
第二,“构建能力更加充分、流向更加合理的输电通道和电网主网架格局”,这一目标无须更多论证——2025年1月15日,国家电网已宣布,“十五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4万亿元,较“十四五”增长40%,四万亿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注脚。
第三,“一体化建设运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完善长三角电力互济,在省间交易框架下探索区域内同步电网电力互济交易”。由“省间互济”起步,进而探索“区域一体化交易”,政策思路前后贯通、层层递进。
要点如下:
第一,现货市场的核心功能是发现价格,价格信号引导削峰填谷。近期业内反复讨论的结算方式从“差量法”向“差价法”转变,其意义需要结合参考点来看——若中长期合约以日前价格为统一结算点,两种方法并无本质差异;但未来中长期结算锚点必然是实时市场,届时两种路径将产生实质性区别。
第二,25年四季度进入连续结算试运行的省份,一年以后再转入正式运行,节奏上是稳妥且合理的。
第三,用户侧报量报价即将推开。目前仅甘肃、山东采用这一模式,其中甘肃市场情况特殊,相对封闭;山东市场很活跃,但因日前市场为自愿申报,实际参与报价的电量仅约5%。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山东先行练兵,提前研究报量报价模式下售电公司的报价策略与风险管控方案。
第四,当前省间现货主要由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参与,未来售电公司必将入场,成为省间交易的重要流动性提供方。
第五,目前约有十个省份已取消市场化用户的行政分时电价,但不少地区属“明取消、实保留”,零售侧实际退回一条直线签约模式。不过这一过渡状态预计不会持续太久。2026年,市场化用户的行政分时管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质性退出,未来零售套餐必然是24小时分时定价的格局。
要点如下:
第一,短期内中长期签约比例下限大概率不会取消,但未来是否会转向其他激励约束方式,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二,当前中长期交易精细化的发展路径符合中国国情:一方面满足市场主体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提供流动性)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通过限制散户与金融资本的直接参与,维护电力市场的规范性与稳定性。我比较期待的是未来滚动撮合交易有望允许同一标的进行双向买卖,可能在同一交易日内实现双向流转,也可能跨日开展双向交易,具体形式取决于灵活性的开放程度。
第三,目前大部分省份在25年年度交易中对价格设置燃煤基准价上下20%的浮动限制。此类行政干预手段较为粗放,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存在偏差,实践中也催生了阴阳合同、线下返利等问题。预计到2027年年度交易时,此类价格限制有望全面放开。
要点如下:
第一,目前调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仍显不足,调度侧行政干预色彩较浓,竞价机制尚未充分体现价格发现功能,部分地区已出现独立储能轮番中标的非正常现象。未来调频辅助服务的参与主体不应仅限于火电和储能,我更看好虚拟电厂参与其中的潜力,这将是其盈利能力的重要拓展方向。
第二,主辅联合出清已是明确的政策方向。对网侧储能而言,这意味着无需分头申报多个市场,一次申报即可完成多市场出清,操作成本明显降低。
第三,从角色定位看,售电公司承担的是财务合约职能,在电力系统中并无实质性受益,但目前却承担了相当比例的成本分摊。2026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 ,明确将火电容量补偿下限提升至165元/千瓦·年。引发普遍关切:系统运行费用是否会进一步推高工商业用户分摊压力。我同样担忧,未来辅助服务成本是否还将持续上行。
要点如下:
其一,绿证本质上是政策性市场工具,官方明确提出价格监测与合理区间引导,说明当前绿证价格波动或过度偏离已进入监管视野。中长期购电协议、多年期合同、聚合交易等模式的推广,既是稳定价格的政策工具,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丰富的绿电风险对冲手段。
其二,原文明确农林生物质发电可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提出“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这是电碳协同从概念走向制度的重要标志。
第三,横向来看,电、碳、环境权益三个市场的接口正在逐步打通。绿证若能进入碳核算体系,将实质性提升其环境价值的兑付能力。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交量持续低迷,将绿证纳入碳体系,亦是盘活市场、增强绿色收益的可行方向。
第四,我国正在构建一整套从生产、消费到国际互认的绿证规则体系。全面引入区块链技术,不仅是为了防篡改、可追溯,更深层的意图是增强国际公信力,为绿证跨境流通、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国际碳壁垒博弈,提前布设基础设施。
要点如下:
2026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 ,可视为对本条意见的初步落地。未来必然走向容量拍卖路径,届时,参与主体将不仅限于核电、水电,虚拟电厂、工商业储能等一切能够提供可靠容量的电源,均有望纳入容量拍卖体系。
要点如下:
第一,目前各省已陆续推出“固定+联动”类零售套餐,意图正是打通这一价格传导链条,但现阶段方案仍偏初级和简单,现货的联动比例和联动方式都不确定,用户能承担多大的波动比例也尚需探索,期待后续有更完善的套餐设计出台。
第二,通过分时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与前文所述用户侧报量报价逻辑一致,核心是通过价格信号激励柔性负荷参与削峰填谷。
第三,此处明确点出售电公司的转型方向。国家电网公司布局较早,已成立多家综合能源服务子公司,具有前瞻性。未来售电公司的业务边界将不再局限于售电,而是拓展至售电、绿电绿证、虚拟电厂、风光储运营等全链条服务。事实上,部分具备战略眼光的售电公司已率先迈出这一步。
要点如下:
第一,从表述看来机制电价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在较长周期内延续的政策安排,只是机制电量的规模会逐年收缩。可以预判的是,待连续两年新能源现货结算价格大面积高于机制电价时,势必出现新能源企业批量退出机制电量的情形,届时市场化程度将随之进一步扩大。
第二,再次指向虚拟电厂的定位问题。江苏省已明确发文,取消新能源负荷聚合商类别,全面转向虚拟电厂建制。可以预见,虚拟电厂未来一定有大放异彩的时候。
第三,强调“多种方式保障煤电收益”,言下之意是煤电的电能量收入将持续走低,利用小时数进一步压缩。火电正从主力电源逐步退居为系统运行的“基石电源”。
第四,气电受制于发电成本高企,水电、核电则因建设成本高昂,长期依赖政府保量保价收购。未来将针对性引入容量补偿、绿证收益等配套机制,待补偿路径成熟后再有序推动入市,形成合理预期。
第五,鼓励煤电机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降低交易电量,这是电碳协同机制的又一制度延伸。如何落地执行、如何设计相应的补偿激励,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值得持续关注。
要点如下:
第一,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目前售电公司和代理购电规模比例7:3,未来五年内,这一比例会持续缩小,售电市场保持增量市场。
第二,推动10千伏及以上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此要求虽属重申,但实践中多地已不再严格限定电压等级,而主要依据用电类型。以辽宁为例,便利店这样的小商业用户已经开始入市。
第三,再次指向虚拟电厂,尤其是负荷类虚拟电厂。不难看出,虚拟电厂当下虽然不盈利,但是在未来电力系统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多项政策部署均有赖于其落地实施。
要点如下:
本段属于原则性表述,不过也对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提出了接入标准,即“运行监控、并网运行、双向计量、信息交互”;此外还明确新型主体须公平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调节责任、社会责任及政府性基金等成本。此举意在防范政策套利,避免新型主体游离于系统成本分摊之外,同时引导其理性投资、规范运营。
要点如下:
第一,当前各地规则差异过大,部分与国家层面框架存在脱节。下一步各地实施细则的“因地制宜”空间将被收窄,国家层面将强化规则对齐,地方自由裁量权相应收缩。
第二,“规范规则起草、修订、审议、发布流程,建立定期修订制度”,是对前文“部分省份规则一月三变”的正面回应。定期修订不等于随时修订,意在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避免经营主体频繁被动调整。
要点如下:
第一,电力兼具商品与民生双重属性,部分地方行政部门对市场价格波动容忍度较低,稍有偏差便急于动用行政手段纠偏,而市场本身的自我修正机制反而被搁置。此番明确提出整治,是对行政干预边界的必要厘清。
第二,市场力监管并非新设议题,但长期以来执行力度偏弱。背后原因较为复杂:一方面,火电集团多为央企或省属能源集团,与监管主体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另一方面,容量补偿机制未足额保障,火电企业在电能量市场存在客观的挺价诉求,以回收固定成本。随着容量电价机制逐步落地,市场力监管的执行条件正在成熟。
要点如下:
第一,“完善主要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电价形成机制”是电力市场改革一以贯之的核心诉求。2025年底,部分省份将机制电量比例折合进用户侧中长期持仓,旨在平衡年度交易的供需,是一次不错的尝试。此外,也可以预计后续中长期及现货价格上下限还将进一步放开。
第二,“当前各省结算规则差异明显:批发侧有差量结算、差价结算之分,差价结算的参考点亦有日前与实时之别;零售侧有的按峰平谷分时实收,有的折算为平段加权后统一收取。风控体系方面,二级限价标准同样五花八门,缺乏统一规范,后续国家层面会给出指导意见。
第三,随着绿电直连、微电网等新型主体大量接入公共电网,其大部分电量自产自销、少量与网交互,是否收取输配电费、按何种方式收取,已成为现实难题。预计后续输配电价制度调整将对此类场景作出针对性安排。
要点如下:
第一,目前不同省份交易中心的数据接口、模型定义、通信协议差异较大,售电公司开展跨省业务往往需要适配多套系统。
第二,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经营区之间、省与省之间尚未完全实现平台级互联,跨区注册/开展业务仍需人工协同。
原则性描述,阅读并按照相关指导精神开展业务即可。
要点如下:
第一,过去电力规划以指令性为主,电源建设、电网投资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时滞错配。随着电力市场逐步成型,规划逻辑需要从“计划决定需求”转向“市场信号引导规划”,例如山东目前基本不再批复集中式光伏电站,
第二,部分地区存在规划与供需脱节的现象:一边是高峰时段供电紧张,一边是新能源集中上马导致消纳承压。将供需平衡纳入规划决策变量,意在纠偏规划与运行“两张皮”的问题。
要点如下:
原则性表述,主要还是明确突发情况下交易如何组织、已有合同如何调整、结算如何执行,填补当前市场规则中应急响应机制的空白,意在为非常规手段提供制度依据,同时防止干预泛化。
原则性描述,主要是针对制定量化指标和评价办法,为各地市场建设提供可衡量、可比较的标尺,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持续完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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