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给公司垫钱,是投资还是借款?效果完全不一样!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很多股东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时候,都会自己掏钱给公司垫付房租、工资、货款,想着反正我也有出资义务,这笔钱就算是我的实缴出资了,也没签任何书面的东西,也没走什么程序。但你知道吗?如果没写清楚,这笔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借款,而不是出资,最后你想主张是出资,法院都不认可,相当于你掏了两份钱,白白吃大亏。2024年新公司法下,这个问题的裁判规则已经非常明确了。
核心裁判规则有三条:1、股东替公司垫付的钱,和股东出资是两回事,不能直接把垫付款当成出资;2、要把垫付款认定为出资,必须要有明确的出资合意,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3、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会优先把垫付款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你想转成出资,还要走债转股的法定程序。
一、垫付款和出资,到底有什么区别?
很多老板都搞混了这两个概念,其实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股东出资,是你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笔钱一旦投入,就是公司的独立财产,你不能随便要回去,而且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把钱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要有出资证明书,还要办理工商变更、公示,财务上要计入实收资本。
而股东替公司垫付的钱,本质上是你借钱给公司,帮公司支付对外的费用,这笔钱是公司欠你的债务,你可以随时要求公司偿还,财务上一般是计入其他应付款,和实收资本没有任何关系。
简单来说,出资是你给公司的投资,不能随便要回来;垫付款是你借给公司的钱,你可以要回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二、要把垫付款认定为出资,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当然,这并不是说垫付款就绝对不能转成出资,如果你符合条件,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一)要有明确的出资合意
这是最核心的,你和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说这笔垫付款是用来抵你的出资义务的,不是借款。不能是你自己单方面觉得这是出资,必须要有书面的东西,比如协议、股东会决议,证明大家都同意把这笔钱转成你的出资。
(二)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你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要有股东会决议,同意把你对公司的债权转成出资;还要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公示你的实缴出资情况;财务上也要做相应的处理,把其他应付款转到实收资本,不能还是挂着你的借款。
(三)要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你要把债权转成股权,也就是债转股,还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你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权属清楚,没有瑕疵,不能是有争议的债权,还要依法可以转让,这样才能转成出资。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股东都吃过这个亏,自己给公司垫了几十万、几百万,以为这就算是实缴出资了,结果等到公司破产或者被债权人起诉了,才发现这笔钱根本不算出资,自己还要再掏一遍钱来实缴出资,相当于掏了两份钱,非常可惜。唐律师在代理多起这类案件中发现,这些老板其实本身没有什么恶意,就是因为当时觉得都是自己的公司,没必要写那么清楚,没有签书面的协议,也没走法定的程序,最后没办法证明这笔钱是出资,只能吃哑巴亏。
比如在该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的股东张某,认缴了100万元的出资,出资期限到了之后,他没有把钱存到公司的账户里,而是平时自己掏钱给公司垫付房租、工资、供应商的货款,前前后后一共垫了100万元,他以为这就算是自己的实缴出资了,也没签任何书面的东西,也没做任何程序。
2024年12月,公司因为经营问题,欠了债权人150万元的货款,到期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公司的同时,把张某也告了,要求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某拿出了自己的转账记录,说我已经给公司垫了100万,这就是我的出资啊。
但是张某拿不出其他的证据,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书面的出资约定,公司的财务账里,这笔钱是记在其他应付款里,不是实收资本,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垫付款没有明确的出资合意,也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所以不能认定为出资,只能是张某对公司的借款,张某还是要承担100万元的出资义务。最后张某相当于掏了200万,垫的100万是借款,还要再出100万的出资,吃了大亏。
新公司法下,出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你要把垫付款转成出资,一定要提前签好书面协议,走法定的程序,别想当然地以为垫了钱就算出资。如果您在股东出资、公司财务合规方面有疑问,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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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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