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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后悔”之名,行“白穿”之实,透支的是制度善意,损耗的是市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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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至9日,陕西丹凤县初级中学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家长在演出服装用完后申请退货。图/潇湘晨报
文| 李英锋
据潇湘晨报报道,4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丹凤县教体局获悉,针对“中学家长网购演出服后集体退货”一事,目前学生家长已取消退货申请,全额支付了服装款项。商家徐先生表示,已看到相关消费者取消了退货申请,正在走流程,以完成正常交易。
在当地教育部门介入干预后,涉事学生家长取消了退货申请,全额支付了服装款项,让涉嫌滥用“后悔权”薅商家羊毛的消费行为止于“未遂”状态,既守住了消费诚信和消费公平的底线,也维护了商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从结果看,这一消费争议的化解方式还算令人满意,但其过程则让人替商家担忧。
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时拥有更主动、更强势的地位,除特殊商品外,其他网购商品如“完好”,消费者均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服装类商品如果标识齐全,未被剪下,也没有明显的污损,商家通常难以提供商品“不完好”的证据,只能干吃哑巴亏。
在这起退货纠纷中,商家在社交平台上找到了学生彩排和正式表演的视频,证实了学生穿用服装行为,并将其发到网上引发关注,促使教育部门的介入,这才喊停了学生家长的集体卡点退货行为,把消费行为拉回了正轨。
近年来,类似的服装退货争议接连发生,一些消费者把“后悔权”当成了白穿、蹭穿的武器,踩踏了诚信底线,也逼得部分商家使出了给服装挂上巨型吊牌、密码锁等“下策”。令人担忧的是,此类现象与相关校园活动的关联程度较高,很容易在学生的心中埋下不诚信的种子。
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为了在网购环境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但如果消费者动了歪心思,假“后悔”之名,行“白穿”之实,就架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善意,不但会增加网购行为的信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可能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输的局面。
不能任由一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对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该有必要的反制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相关行业协会等应进一步完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和标准,针对被“薅羊毛”风险较高的服装等商品明确“完好”或“不完好”的具体情形,可把消费者穿用服装参加相关活动后退货作为定性为“不完好”的要件,并合理划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电商平台也应加强对消费者异常退货行为的监测和评估,对异常退货次数较多的消费者进行预警,对查实存有滥用“后悔权”问题的消费者,降低其买家信用分。
只有给消费者的“后悔权”戴上更贴合的“机制笼头”,让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付出必要的代价,才能有效压缩消费者利用“后悔权”白穿白用的空间,才能把“后悔权”导入诚信轨道,才能让消费行为更加公平理性文明。
撰稿 / 李英锋(律师)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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